由最高人民法院、**广播电视台联合主办的“2024年推进新时代法治进程十大案例”宣传活动网络投票活动正式启动,45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在网上展示,被公众接受投票。 从今天开始,我们将播出其中的典型案例,共同见证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今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子女抚养费索赔案作出裁决,该案的独特之处在于,该索赔是由一名年仅一岁半的幼儿提出的,在父亲去世时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 法官创造性地对《民法典》第16条进行解释,将体外胚胎在特定情形下定义为“准胎儿”,将现行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延伸至胚胎权益保护,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本案为体外胚胎的法律保护和司法裁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2024年4月1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侵权赔偿专项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判令涉案三家公司赔偿原告肖壮壮的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
萧壮壮,还是个穿着尿布的蹒跚学步的孩子,才一岁半,和他相比,他来到这个世界时,比其他孩子更是曲折和悲伤,因为当他还是一个冷冻胚胎的时候,他的父亲志勇就去世了。 志勇,现居河南省三门峡市,2024年与小文结婚,但由于一直无法生育,2024年前后,两人商量后,决定前往洛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
夫妻俩与医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医生提取了双方的精子和卵子,成功培养了胚胎,将其冷冻在液氮罐中,等待小文在身体健康时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但灾难从天而降。 在等待移植手术期间,2024年7月3日下午,32岁的志勇突然因工伤意外身亡。 几经波折,小文继续在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24年11月10日剖宫产生下一名男婴。
事故发生后,志勇公司协助其家属获得工伤保险、商业保险及侵权赔偿金共计154万余元。 随着儿子萧壮壮的出生,小文认为这些款项当时还不包括儿子的子女抚养费,于是要求涉案公司赔偿,但涉案公司拒绝。
谈判失败后,小文以儿子小壮壮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抚养费。 由于该案触及立法空白,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5日正式立案。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辉:对于人工辅助技术下胚胎如何权益保护,甚至无论是人还是物,都没有相关规定。
小文认为,根据《中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涉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继承、收受赠与等,则认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虽然萧壮壮是试管婴儿,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小雯:他只是改变了生命发展的环境,他在试管里,但实际上已经是生命了,但不是在母亲的母亲的子宫里。
对此,涉案公司不予承认,他们认为,在志永去世当天,肖壮壮只是一个冷冻胚胎,并没有植入母亲体内,因此不是《民法典》所指的“胎儿”,不应享有民事权利。
被告委托诉讼**人周米:他只是一个尚未解冻的胚胎,在那种状态下,我们不认为他属于被承认为受抚养人的状态,所以我们认为当时他属于一个事物,不被认为是一个人,他没有公民权利。
这种在事发时尚未植入母亲体内的冷冻胚胎,能否被视为民法典规定的“胎儿”,享有公民权利,也成为法官的难题。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辉:我们支持恢复对胎儿的子女抚养费,但当案件发生时,孩子甚至不是胎儿,其中存在立法空白。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琦:在这个空白阶段,我们应该怎么做?究竟是农作物还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该国首例“准胎儿”获得子女抚养费赔偿的案件
胚胎是人还是物?事实上,这并不是法官第一次面对这个问题。 早在2024年,江苏省无锡法院就审理了全国首例冷冻胚胎遗传案,其中法院将冷冻胚胎定义为包含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认为胚胎具有生命潜力,具有高于普通物的道德地位,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对于萧壮壮的案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作出怎样的认定和判决?
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还梳理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法官认为,国内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比较一致的,即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是人与物之间的过渡性生命存在。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辉:我觉得对生命的尊重应该向前延伸,延伸到对胚胎的保护,甚至延伸到对准胎儿这样的受精卵的保护,我觉得这应该是一个方向。 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可能会越来越多,包括将来,所以我认为这正是这件事的价值所在。
对此,被告公司表示,如果这样延伸《民法典》中“胎儿”的含义,精子和卵子是否也应该受到保护?
王岳教授,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我认为精子和卵子和胚胎是不一样的,因为精子和卵子还没有真正结合形成胚胎,我们说胚胎有发育成自然人的潜质。 所以精子和卵子我个人认为它可能更像是一个东西,而胚胎更像是一个自然人。
该公司也有担忧,称如果法院这次支持肖壮壮的请求,可能会带来道德风险。 由于洛阳市妇幼保健院还有少量冷冻胚胎,小文为了申请子女抚养费,不会继续生孩子。
被告委托诉讼**人周米:如果没有限制,如果还有后续。
第三。 第四,第五个孩子,如果这算是拥有民事权利,从决定分割和结束纠纷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所以我们也希望法院在这件事上能够有更好的自由裁量权。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肖壮壮已出生,享有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当时处于冷冻胚胎状态的肖壮壮应被视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琦:如果我们先讨论这个孩子是否具有公民权利能力,就要看他出生后是否是一个健康的人,所以如果他是一个活体,出生后是一个健康的人,首先,在公民权利方面,他应该具有与自然受孕出生的胎儿相同的公民权利能力。
对于公司担心小文为了索取更多的子女抚养费而反复生育的问题,合议庭认为,经充分考虑,不应存在这种道德风险。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李琦:一个单亲妈妈需要独自抚养孩子,而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她需要付出多少精力、精力、金钱、精力和汗水,相比于母亲做出的牺牲,对被告的赔偿金额肯定只是微不足道的,而这种道德风险的考虑, 我们认为它不存在。
2024年4月18日,合议庭在对全案进行全面调查后对本案作出判决,认为受精胚胎移植合法,肖壮壮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存在父子关系,损害了基于夫妻共同意愿所生子女的利益, 并认为应授予肖壮壮主张赡养费损害赔偿的权利,这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终支持了肖壮壮的诉讼请求,并裁定涉案侵权公司应赔偿肖壮壮共计15万元以上的生活费。
中国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家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后辅助生殖的司法保护,应该说这种效果还是很不错的,符合《民法典》第16条对胎儿保护的立法目的,以人为本,拓展了我们对胎儿和胚胎一些非常特殊的法律概念的认识, 并通过这种非常人道的判断来实现对儿童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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