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于3亿以上人口的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将欢迎新规则。
12月18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分级经营监管、强化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19 日。 在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是准入标准的大幅提升——主要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求从不低于30%提高到不低于50%;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从3亿元大幅提高到10亿元。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些监管指标。 例如,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贷款余额总额的50%;消费金融公司的杠杆率必须至少为4%。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作机构管理”两个章节,更加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事实上,自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24年7月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办法》已于2024年11月进行了修订。 时隔10年,《征求意见稿》在许多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商业模式和风险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的措施已不能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同时,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法规。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兆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如果《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使制度更加顺应时代,更加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而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在贴近市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灵活高效,坚持“普适适度,效益无止境”的原则,做好普惠金融和数字金融,为拉动消费、扩大内需贡献力量。
准入标准大幅上升:3亿到10亿,30%到50%。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牌照的“含金量”由来已久。 在《征求意见稿》中,准入标准的变化备受关注,其中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从目前最低的3亿元大幅提高到10亿元。 这意味着一些消费金融公司可能面临增资要求。 Wind数据显示,在全国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注册资本不足10亿元的公司有10家。 另据观察,今年以来,已有三家消费金融公司启动了增资项目。 对于幕后股东,《征求意见稿》还提高了对主要投资者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具体而言,如果金融机构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则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所需的总资产将从不低于600亿元增加到不低于5000亿元如果非金融企业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将由不低于300亿元增加到不低于600亿元。 同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要求从不低于30%提高到不低于50%。 “这符合首届金融工作会议'中小金融机构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的精神,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巩固大股东责任,也有利于保持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董希苗指出。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来看,提高主要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有利于巩固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愿,更好地发挥股东资源优势, 推动股东积极发挥支撑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因股权相对分散而导致公司治理失灵、失衡的问题。 据Wind统计,在全国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中,目前有15家机构拥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足50%。 “距离最后期限还有一段时间,不排除一些条款会有修改。 但从整体上看,准入门槛的提高是大势所趋。 未来,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资质将发生变化。 星图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志指出。
新监管指标:杠杆率不低于4%。
自2024年第一批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以来,行业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 截至目前,该国共有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多年来对创新变革的探索,为消费金融领域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 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发展消费金融的意愿和能力明显提升,具有一体化运作、规模化客户群等优势明显。 同时,我国住宅板块杠杆率相对较高,客户群基本沉入谷底。 董希苗说。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4年底,消费金融公司服务的客户数量超过3亿,达到3家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和贷款余额均超过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175%。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风险化解的手段。 然而,一些消费金融公司长期以来过于依赖这种模式的发展,放松了对借款人信用资格等级的实质性审查,缺乏独立的风控能力,还面临着担保公司无法弥补的风险。 除了贷款利息外,借款人还需要支付担保费,这间接推高了贷款的综合利率。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的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贷款余额总额的50%,未来将给予一定的整顿和过渡期。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被要求有不低于4%的杠杆率,以限制盲目扩张。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聚焦其主体职责和主营业务。 一方面,它区分了基础业务和特殊业务。 基础业务将包括“发行个人消费贷款”和“发行非资本债券”在内的7项业务,将“资产型业务”、“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和“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在内的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非主营和非必要业务将被废除。 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高,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数量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不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了“销售消费贷款相关保险产品”业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夯实消费金融企业主体责任。
与传统银行定位收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的客户不同,消费金融公司瞄准的客户群相对较低,主要是传统银行无法覆盖的长尾群体。 对此,《征求意见稿》增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进一步突出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巩固消费金融企业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 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完善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宜性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按规定开展贷前审查,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高客户画像的准确性,审慎评估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债务偿还能力。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和管理。 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准入和集中的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收款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委托催收活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户群下沉和消费者普遍金融素养的问题,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更为突出,需要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宜性管理, 落实馆藏管理主体责任。董希苗表示,下一步,消费金融企业要多利用金融科技,提高催收的规范化、智能化。 对于未来发展,董锡苗进一步指出,建议适当放宽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金额和用途限制,支持错位服务,有序竞争,填补市场和客户金融需求空白,“对于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只做负面清单使用约束,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更好地服务个体工商户, 二手车消费者和其他客户群体。 ”
《财经》记者张迎新也对本文有贡献)。
*:《金融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