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直在练习的两位瑜伽老师相继离职,吴婷(化名)向瑜伽公司申请退款。 瑜伽公司认为自己有能力为吴婷提供瑜伽课,于是要求吴婷继续履行合同。 吴婷的课费可以退还吗?法院将如何裁决?
活动回顾:吴婷在某瑜伽公司购买了半年卡、大小器械会员卡等,其中半年卡包含瑜伽课程。 吴婷一直在和她最喜欢的两位瑜伽老师一起训练瑜伽。 当两位老师相继离去时,吴婷在微信群里询问退款事宜,客服回复:“我们需要办理退款流程,我们公司会根据你的要求办理退款流程”。 在吴婷多次催促她后,瑜伽公司表示拒绝退款,只能以转账卡的形式转账。
吴婷认为自己想继续和两位瑜伽老师一起学习习,只是在瑜伽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下才再次购买了半年卡,工作人员还承诺,如果吴婷最喜欢的老师辞职,她可以得到全额退款,现在瑜伽公司不能继续按照约定提供两位老师的课程, 且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双方已达成协议解除服务合同关系,瑜伽公司应退还其半年卡和会员卡中的剩余金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瑜伽公司声称,吴婷报名时未同意公司由特定老师授课,客服人员也从未同意退还吴婷,瑜伽公司聘请的老师可以提供吴婷购买的课程的服务,公司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服务合同义务。 Yoga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吴婷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
法院:吴婷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吴婷向某瑜伽公司购买了半年卡等卡具,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情况,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根据双方认可的牌数和牌数,认定吴婷牌中剩余金额共计6869张67元。
法院认为,吴婷未与瑜伽公司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因为吴婷已与瑜伽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瑜伽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在瑜伽公司正常经营且有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可以为吴婷提供教学的条件下, 且具体老师的离职不构成瑜伽公司的违约行为,吴婷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合同未完成时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按照本案服务合同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判决在扣除违约金后,瑜伽公司应将卡余款退还给吴婷498987元。 两人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尽管吴婷与瑜伽公司客服的聊天记录多次提及退款,但该公司从未明确回复同意退款及退款金额,而是强调应遵循退款流程。 吴婷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约定解除服务合同,瑜伽公司已同意退还款项,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瑜伽公司曾承诺由特定老师授课,否则退还课费, 因此,吴婷以瑜伽公司无法提供上述教师课程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虽然瑜伽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涉案瑜伽课程需要学生本人接受课程服务,即涉案服务合同只能在特定学生的配合下继续履行,不能由他人履行或强制履行。 吴婷主张解除合同并予以支持,但吴婷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瑜伽公司将卡余款退还给吴婷498987元。
法官声明:考虑继续执行是否合适。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芳法官表示,当发生违约时,非违约方更愿意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但对于非金钱债务,应考虑是否适合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无法履行的;(二)债务标的物不宜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的;(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除合同权利义务,但不影响承担违约责任“,即 在某些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文:广州** 新花城 记者:魏丽娜 封面图片 广州视觉中国** 新花城 编辑:赵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