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始终坚持“两个不动摇”,推动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努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扩大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供给。
1)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围绕建设制造强国、数字中国、健康中国,梳理急需的职业(工种)信息,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发挥员工培训主体作用,自行组织或依托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训。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民营企业、技工院校开展多方合作,开设职称班、订单班、学徒班,加强技能人才培养。 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攻关、技能传承等工作。
2)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渠道。加大实施“新八级职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按规定直接认定技能精湛、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相应技能等级。 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企业登记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申报职称。 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请相应层次的职称。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职称评审标准的制定,企业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应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促进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新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
3)完善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突出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合理确定技能人才的薪酬水平。 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可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到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 推荐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参加中国技能大奖和国家技术能手,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范围。
2.优化民营企业就业创业服务。
4)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位。综合运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就业创业等各项涉企扶持政策,持续强化中小微企业倾斜扶持政策导向,完善企业优惠政策精准直接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民营企业就业。 倾斜扶持就业示范效果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和参与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和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活动。
(五)加强民营企业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各类民营企业提供劳动就业咨询、招聘信息发布、就业指导等平等服务。 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活动,向园区、企业推广招聘服务。 加快推进全省就业信息资源库和就业信息平台集中建设,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招聘、求职等一站式服务。 落实重点企业就业保障,及时将专精特新等民营企业和重点外资项目纳入重点企业名单,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用工服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高级人才搜寻、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六)加大对民营企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集聚优质创业服务资源,构建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训、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群等重点群体创业。 充分发挥各类创业载体作用,搭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捷的孵化服务。 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展览交流等推广活动,发掘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一批创业实体。
3.促进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7)增强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完善工会、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参与的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中小企业产业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加强民营企业就业指导服务,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 建立员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与员工协商合作、共建机制、共创效益、共享效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8)加强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的谈判和调解。建立预防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推动企业完善劳动争议内部协商解决机制,及时发现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新发、倾向性问题,加强劳动争议谈判解决。 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劳动争议谈判调解机制,及时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 持续推动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活动,将预防调解工作纳入“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宣传咨询、劳动就业指导等服务,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加强新型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一站式调解,推动相关劳动争议、民事纠纷一站式解决。 加强对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指导,加大终局裁决和仲裁调解力度,提高仲裁结案率。
9)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并将其融入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的全过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纪守法。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做到“无事可扰”守法。 落实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和“先违法不予处罚”的规定,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稳定的预期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是加大社会保险扶持力度,惠及企业。
10)降低民营企业的人工成本。继续落实至2024年底分阶段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政策,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参照单位形式投保的个体工商户执行。
11)发挥工伤保险在降低风险中的作用。以旅游、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新型就业业态职工职业伤害防护试点。 积极开展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工伤预防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
五是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地位,始终坚持把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细化落实工作任务。 建立常态化服务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积极行动,提供一线服务,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13)促进与企业相关的服务。各地要继续优化办理服务流程,全面落实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度,进一步清理办理事项,精简办理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及时制定更新服务清单和服务指引,增强民营企业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便利性。 深化涉企“一物”融合改革,推进“直补快办”“政策找企业”,对民营企业进行政策享受、员工招聘、保险缴费、文件移送等事项打包、提速办理。
14)连接公共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权属等约束,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各类人力资源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加强公共服务有序衔接,配合有关部门将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引进范围,在积分结算、购(租)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权。
15)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地要加强政策宣讲解读,向社会公开政策清单、申请程序、补贴标准、服务机构等,集中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司长入企宣传活动。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推行创新举措,挖掘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争创国功、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1月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