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什么是违约金?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违约金有哪些类型? 违约金的金额有限制吗?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通则》第一分编《总则》第八章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分析!
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等同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1、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以弥补损失,这是应用最广泛的责任形式。 违约金是合同债务的转化,与合同债务相同。 违约金包括法定违约金损失和约定违约金损失。
根据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数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是明确了全额补偿原则。 即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等,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是明确补偿的种类。 按照全额赔偿的原则,损失赔偿数额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等,包括实际损失和获得的利润。 实际损失,即所遭受的损害,是指因违约而使现有利益减少,即实际利益的减少,又称正损失。 可得利益,即损失的利益,即受害人在履行合同后本来可以获得,但由于违约而不能获得的利益,是未来和预期利益的损失,也称为负损失。
三是明确了违约金数额限额。 即损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违约金数额限制的可预见性规则。 《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和第592条第2款还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以外的规则。 可取得利益的法定损失计算公式为:可取得利益的法定损失=可取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而取得的利益-必要的费用。
2. 在实践中,确定可用利益损失金额的方法主要有五种:
首先是差分法。 差别法又称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受害人在相同条件下获得的利益,按照通常的方法确定可获得的利益的可赔偿损失。 差价原则是以合同履行后的情况为参考,是假设的财产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比较方便计算。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违约,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则以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与诉讼时的增值部分之间的差额为可获得的利益,可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但是,在其他类型的可用利益损失中,这种计算方法也会受到时间和地点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应用差异原理时,往往需要使用其他方法来综合衡量差异原理。
第二是协议法。 顾名思义,约定法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遭受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协议法是当事人之间关于事先计算可取得利益的赔偿金额的约定,为确定可取得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提供了依据,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协议法与差额法计算的损失差距较大的,也有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的空间。 例如,《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非违约方因违约解除买卖合同后,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本规定体现了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计算赔偿的方法。
三是类比法。 类推法是指参照不违约方同一或者类似当事人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可以取得的利益,确定可以获得的利益赔偿数额。 采用类比法,以非违约方过去同期取得的利润为参照对象,以同期履行类似合同取得的利润为参照对象,也可将其他人从投入生产经营的同一设备中获得的生产利润作为参照对象。 采用这种方式的前提是,不违约方通常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类比法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计算方法。 例如,在武汉某建筑公司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院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利润损失。
四、估算法。 估算法是指人民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根据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结合违约方提出抗辩所依据的证据,按照衡平法责任原则确定具体数额。 由于可取得的利益属于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获得的未来利益,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很难计算具体数额,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往往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可取得的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 党的过错有多大,行业的利润。例如,在青海某水电公司与广东某发电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利润损失数额的确定。 法院认为,可取得利益损失数额的确定以估算法为依据,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受害方请求的数额,结合违约方提出抗辩的证据,按照公平原则确定。
五是综合计量。 综合计量法是实践中应用广泛的一种方法,即根据合同履行时的利润、当事人过错、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综合裁量法的适用,需要结合上述方法,基于差别原则,考虑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 还应注意的是,综合酌情法应为补充计算法,当无法根据差分法、类比法、协议法、估计法等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采用该法。 这种方法往往是法官根据内心的信念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即非违约方已经能够证明违约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但无法证明其根据上述方法所遭受的可利用利益的损失金额。
综上所述,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原则主要是实际损失赔偿规则和可预见损失赔偿规则,前者是指损失赔偿数额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等,后者是指不得超过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最高限额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合同。在实践中,实际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按照同期当地标准计算实际损失更为合理。 但有时案件标的物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以当地同期标准作为计算标准是不合理的。 此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主动调查的结果进行权衡,以得出合理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