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一般规定、预防与治理、办案、涉案财物识别和处置、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有组织犯罪处理、国际合作等章节。 《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确保清除有组织犯罪、扫黑除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
让我们深入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习!
习第一点
厘清有组织犯罪和恶性武力组织的概念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与犯罪性质的犯罪以及犯罪性质的组织、恶势力实施的犯罪。 (第2条)。
什么是恶意组织?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在某一地区、某个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作恶、压迫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较差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十分恶劣的犯罪组织。 (第2条)。什么是软暴力?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滋扰、纠缠、喧哗、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心理胁迫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23条)。
学习习要点2
严打严惩黑恶犯罪
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人员采取与普通罪犯不同的措施。
互联网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第23条)。出境限制受到限制!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决定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出境的措施,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执行。 “(第29条)。依法严治!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头目和骨干分子,要严格把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全面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款等处罚。 (第22条)。一种不同于普通犯罪的拘留手段!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拘留、单独拘留、单独拘留等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措施。 (第30条)。异地执行,慎重减刑假释!对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人或者恶势力组织的头目,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 需要减刑、假释的,应当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查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或者执行机关参加审判。 (部分。
三。 十。 五,三十。
6. 37)。
学习习点 3.
“争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全面查处、冻结、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犯罪相关财产。 加大反洗钱力度,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打击涉嫌洗钱活动,打击涉黑犯罪犯罪。对房产进行全面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等资产。 部分特殊资产,经法定程序后,可以先于变现、变卖、拍卖。 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说明财物合法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部分。
三。 十。 九、四十、四。
十。 3. 第45条)。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反洗钱工作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监督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 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信息和数据,请求协助调查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及时答复。 “(第42条)。
学习习要点4。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透基层
保证“破伞破网”。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
(一)组织、领导、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协助的;
(三)窝藏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玩忽职守;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干扰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六)其他涉及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联合审查机制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有组织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12条)。
学习习点 5.
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黑社会犯罪分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适用;保护举报人、原告和证人的人身安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22条)。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不泄露个人信息;(二)不暴露其外貌或者真实声音出庭作证等措施;(三)禁止与特定人员接触;(四)对人身和住宅的专门保护;(五)身份变更、居住地、单位变更;(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学习习点 6.
防止黑恶势力伤害未成年人
建立防止有组织犯罪侵占校园的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预防有组织犯罪侵入校园的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预防有组织犯罪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预防有组织犯罪危害。 (第11条)。培养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从重处罚招募未成年人参加***犯罪组织、境外***组织,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组织犯罪的,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脱离有组织犯罪组织,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规划河南省委政法委宣传部制作河南法制报图张静义资料**法治**,陆丰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