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司法局文居司法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诉讼调解工作机制,引导群众通过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推进源头预防,实质实质上当场化解纠纷, 有效化解基层和诉前矛盾纠纷。曾和麦某2024年在江苏相识后相爱,2024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现在在光山县读初中。 2024年,双方在两地打工创业,婚后开始在异地工作,双方聚在一起少,离开多,有时还会因为小事沟通不足而吵架,导致夫妻感情淡淡,从而产生矛盾, 曾某申请调解,与被申请人麦某某离婚纠纷。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有关情况。 麦某某认为:孩子还小,曾某某现在说离婚,却没有责任感。 我们每个人在不同的地方工作,少聚多离开,都是为了家人更好的生活条件,谁愿意离开家乡,孩子不能陪伴他们?曾总有理由说我的不是,他需要给我一个合理的离婚理由,否则我不同意。
经调解员调查得知,曾某与麦某处于自由恋爱状态,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已同居多年,双方合法结婚,受法律保护,应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要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良好的夫妻关系是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的基础,夫妻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尊重、荣辱与共。 婚姻生活的另一半的意义,就是互相依靠,互相扶持,给对方多一点关心,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努力,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本着有利于家庭和睦的态度,积极化解矛盾,是理性的、对家庭有利的正确选择,没有必要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 而且,曾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关系确实破裂,理由不充分;孩子目前在上初中一年级,从对孩子有利的角度来看,双方离婚是不合适的。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等相关规定,最终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主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表示愿意和解,今后夫妻双方应相互沟通, 相互理解,多多包容。争议通过调解解决。 (李乃东,河南省光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