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春最近头疼,因为公司给了她一个问题,她左右都回答不上来。 在朋友的建议下,她寻求帮助。
阿春说,多年前,她和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前,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的人事跟她谈,说续签了劳动合同,岗位不变,工资不变,待遇不变,但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却成了公司在其他地方的兄弟公司, 从事同一业务的兄弟公司仍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
阿春说,她当场提出异议,公司人员当即表示,公司和她续签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减少或改变原来的职位和待遇,如果她不签,就是拒绝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就解除了, 但她绝对不会得到经济补偿。
阿春说,公司的发挥让她陷入了两难境地。 签了字,就说明你已经更换了老板,那么服务年限是多少,如何保证呢? 如果她不签字,公司就说她拒绝签字,把她赶走,不交经济赔偿金,这让她很头疼。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知名劳动法专家徐仁华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表面上不是问题,但实际上却是偷梁换梁的伎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完善劳动合同条款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领取经济补偿金。 但是,这里的“雇主”应该是签订先前雇佣合同的一方,而不是新的雇主。 劳动者不愿意到新用人单位的,不属于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完善劳动合同条款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原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如果阿春不愿意去找新雇主,原雇主要么不降低原标准,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要么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原用人单位继续违法行为,阿春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徐仁华表示,考虑到工人找工作并不容易,如果阿春愿意去找新雇主,他可以要求新老雇主一起协商,通过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如何支付他们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继续他们的服务年限, 如何计算年假和各类休假,如何保障各项工资福利等,最好写明“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为关联企业,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原用人单位安排。 这样一来,一旦日后发生纠纷纠纷,相信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做到“冤冤、债人”。
劳动日报赵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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