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四川昊金律师事务所王万边。
在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的建设合同无效,合同的无效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但权利主体仅限于承包主体工程的承包人, 承包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优先受偿权由承包人、发包人以项目折扣价行使或者请求法院依法拍卖项目,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之日起不超过18个月。 具体如下:
1.定义。“肢解、授予”,又称“肢解、承包”,是指将一个承包人本应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将合同授予多个承包人,这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 “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结合《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 T50841-201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等相关规定,是指“单位工程”,即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由分项目、子项目组成的项目, 这是施工单位可以合法承包的最小单位。“主体工程”一般是指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2.合同的有效性。发包人解除合同,违反了《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国家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秩序,违背了国家的公序良俗,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指出,非法分包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发包人肢解合同,二是承包人违法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将拆解合同列为非法分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解除合同的认定无效。
3.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建设工程建设合同无效,但经验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折价对承包人进行补偿,即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施工合同效力为条件。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如果每个承包人享有优先获得建设工程价款补偿的权利,将对工程的建设、使用和交易安全造成极大损害,特别是承揽非主体工程的承包人,可能因为分项工程的一小部分价格而对所有建设工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付权, 这将对施工订单和交易订单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人应限于承包主体工程的承包人。
4.运动条件。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二是发包人经承包人催促,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三是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进行打折拍卖四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对工程价格进行折价,或者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工程。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