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一名15岁的女孩在一所全封闭学校上学,考试时按照老师的要求上交了手机,但考试结束后手机不见了。
案例**:小丽帮忙)。
徐先生是郑州人,有一个15岁的女儿,就读于郑州新纪元科技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吃饭、购物都用手机,于是徐先生给女儿买了一部手机。
11月25日,学校组织考试,老师进考场前领取了手机,小旭考试结束后去拿手机,却发现手机不见了,一开始可以接通,但过了一段时间手机拨不通了, 并且该设备也离线显示。
徐先生认为手机丢失的责任在于学校,于是他去学校要求赔偿,但学校表示这是个别老师的过错,赔偿手机是不现实的,最多会给予部分赔偿, 而且双方多次谈判都无法进行。
徐老师觉得这件事情的责任都在学校,所以想向记者求助,接到求助后,记者陪同徐老师前往涉事郑州新纪元科技中专学校了解情况。
医院科室负责人表示,学生贵重物品要自理保管,考试时学生要把手机放在走廊上,这是公共区域,她应该提前把手机和老师放在一起。
系主任的言下之意是,学生自己把手机丢在走廊里,会导致手机丢失,学生要自负责任。
面对质疑,系主任表示,考试当天,考场外有一张桌子供学生放手机,小徐声称手机放在那个区域,但学校不确定学生的手机是否在考场外丢失, 或者它可能在其他地方丢失了。
事发后,学校已经调出了考场外的监控,但无法查明是谁拿走了手机,学校也第一时间报警,**也介入调查并协助处理。
系主任认为,目前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小旭的手机在考场外丢失,如果要分担责任,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将所有责任归于学校是不合理的。
根据学校规定,普考前,导师会安排班长统一收发手机,负责收发手机的班长表示,考试当天上午,她将统一收发手机,收到手机后会放进包里。
学校表示,考试当天,班长可能也在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班长可能在收发手机时疏忽大意,导致手机被误认。
面对多重证据,校方仍不愿承担责任,一位老师表示,记者与班长的交流能否作为法律证据,应与校方律师核实。
同时,现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调查结果出来后,仍然没有办法追回手机,法院可以划定责任,学校一定会主动承担。
那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呢?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时间已经1个多月了,相信**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应该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如果没有发生意外,案件很有可能无法解决,在此前提下,手机的丢失必须由一方承担。
虽然手机的收发工作是由班长负责的,但班长是未成年人,手机的收发工作是由班主任安排的,所以班长是职责行为,责任应该由老师承担。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如果老师要求学生在考试前交出手机,则属于工作任务,学校已指定保管地点。
当然,正如学校所说,一切都要有证据,徐老师的难点在于证明小徐的手机在考场外丢失了,但目前有小徐和班长的证人,徐老师很有可能声称胜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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