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外出时要依靠在家的父母和朋友”。
朋友互相帮助是可以的。
但也有原则问题。
最近。 顺德的一名男子谈“义”。
因分心驾驶而发生车祸的朋友的“顶级包”
被交警当场发现。
最后,两人都受到了惩罚。
11月16日,顺德区乐从镇某村发生交通事故,一辆汽车撞上一辆汽车和一辆停在路边的三轮车,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林司机见到交警后,承认自己操作不当,连续撞上了两辆车。 交警看到他惊慌失措的表情,觉得这件事有些奇怪。
交警在周边地区进行了走访调查工作,发现司机的五官与事发时林某不同,且林某不了解事发时情况,有“上衣包”嫌疑。 办案的交警耐心地向他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林某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解释了自己送给好朋友范某一个“上衣包”的事实。
随后,办案交警迅速联系范某进行讯问,在证据和事实面前,范某坦言,出事后,他害怕承担责任,让人“挑起包袱”。
经调查,当日凌晨,范某从公司开着车回家,在经过康乐街时,一边开车一边使用手机,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和一辆三轮车。 因为第二天他匆匆赶回老家办事,怕处理事故会耽误时间,于是打电话给朋友林“顶包”,离开了事故现场。 面对朋友的要求,一向讲“义”的林一言不发地答应了。
目前。 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林某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
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200元。
范在交通事故后逃脱。
作虚假证词。
他的驾照被扣了 6 分。
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2200元。
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笔录员、笔译员故意对案件重要情节作伪证、鉴定、录音、翻译,意图陷害他人、隐瞒犯罪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 面对公安机关。
依法讯问或讯问时。
所有公民都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
有作伪证或隐瞒犯罪证据的意图。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甚至还有刑事处罚。
法律面前没有兄弟情谊。
违法行为将被起诉,绝不姑息!
* 顺德区局
*:佛山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