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与赵某为夫妻,两人关系不相容,协议离婚。 之后,李某外出与卢某做生意,欠了他很多钱没有还清,而卢某多次讨债失败,将李某告上法庭,最终胜诉。 但李某无力偿还,于是陆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没收了李某与赵某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
但赵某声称该财产归自己所有,并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声称双方在财产查封前已同意离婚,并约定该财产归赵某所有,但因个人原因未办理转让。 结果,多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赵某能否以此为理由阻挠法院对该财产的执行?
案件结果
赵先生有权申请排除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协议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具有内部法律效力,对外部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只有在完成登记和转让手续后,所有权才会发生变化。 因此,本案涉案房屋并未转让,房屋仍为李某、赵某共同所有,两人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陆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员共同拥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因此,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名义扣押共同财产,但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前配偶的份额并予以保留。
本案中,由于李某被执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属于李某,法院当然可以扣押房屋,只需要注意保留赵某的份额即可。
但是,有的法院已经裁定,如果离婚登记在前,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债权纠纷发生在后来,则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并已由民政部门备案,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无过错, 可以通过相应程序申请排除执行。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根据这一论点,赵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排除强制执行。 而且,在本案中,可以看出该债务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如果该债务能够证明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则赵作为配偶,必须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很难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双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因此在离婚时需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
作者的话
上述案件还可能引发另一个法律问题,即未遂“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即法院调解离婚或民政部门同意离婚时,约定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或赠与子女,欠外债的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导致债务人表面上没有财产可强制执行, 从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债务可以是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也可以是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非常正确的问题,例如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前配偶的财产处理什么?如何区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满足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的需求外,如何保护被执行人前配偶的合法权益?
此类问题复杂且难以处理,如果遇到此类难以解决的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吴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