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印发《福建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福建是全国最大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2024年全省25个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生产面积将达到57个92万亩,种子产量118亿公斤,承担了全国近40%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任务。
随着我省种业规模的快速发展,出现了种农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足、种子生产经纪人队伍庞大、质量参差不齐、种子生产基地重视不足等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以及薄弱的基础设施条件。省种子站站长赵杰良表示,作为全国首个省级制定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全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服务、纠纷调解、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加强了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 规范种子生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促进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 今年是中国克服杂交水稻困难50周年。 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杂交水稻技术帮助中国利用了世界不到9%的耕地来养活世界近五分之一的人口。
好的种子在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福建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产业始于20世纪70年代。 40多年来,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分工明确。 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纪人、种子生产者是种子生产行业“金字塔”中的三个主体。
以全国最大的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剑宁为例,常年在本地注册生产的种子生产企业不下70家。 这些企业委托种子经纪人组织当地农民在田间进行种子生产。 在建宁,有300多家持牌种子经纪人。
如何规范三者关系,明确各方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种子生产企业开展种子委托生产,应当与种子经纪人、种子生产者签订委托种子生产合同;种子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组织种子生产时,应当与种子生产者签订种子生产协议。 其中,生产合同必须载明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数量、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品种的权属和父母所有权。 同时,种子生产企业应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种子经纪人和种子生产者应及时报告种子生产事项。
种子经纪人与企业、农民相连,是种子生产产业链中的一环。 在长期的实践中,福建种子生产基地探索了经纪人团队管理的独特经验。 例如,2024年,建宁县实施了种子生产者持有证书和黑名单制度的机制。 这些基层创新也被纳入《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种子经纪人职业培训,落实种子经纪人持证制度对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纪人进行登记,并建立诚信档案。 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纪人、种子生产者无证生产、未按规定备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利、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抢购抢购、私自留转卖他人依法生产的种子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重点监测名单。
质量是第一位的。 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和田间栽培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方法。 种子生产者需要将亲本交错种植在种子田中,等到它们同时抽穗和开花,然后人工拉花授粉。 一旦其他父系父母的花粉被风吹走,就很可能会引发插花,导致种子产生纯度参差不齐的种子。 为保证种子质量,行业逐步形成相应的技术规范:不同杂交组合种子生产地块之间,距离至少为100米,亲本开花期应至少间隔25天,通过时空隔离,防止插花和束粉。
这些技术规范在《管理办法》中提炼为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应以种子生产安全隔离为首要条件,使种子生产田地集中、连续,原则上一个相对独立的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区只允许一个种子生产企业或种子经纪人安排种子生产。
《管理办法》还要求,种子生产企业要根据种子生产组合、气候特点、田间条件等制定种子生产计划,指导种子生产者做好种子生产田间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完整的种子生产档案,确保全程可追溯;严格遵守植物检疫制度。 此外,种子生产企业在大规模生产新品种种子前,应至少进行一年的小面积试生产,未经试生产的新品种不得直接进行大面积种子生产。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提出积极推行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即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农作物种子及其生产过程进行合格评定,并颁发认证证书,授予认证标志,提供信用和质量背书。 该制度被视为良种的“信用证”,种子企业的“体检证明”,国际化发展的“护照”。
不久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国家实施的农作物种子认证制度正式建立。 福建去年启动了农作物种子认证试点,在建宁、台宁、宁化、尤溪等4个国家级种子生产大县5家试点企业共安排了10个水稻品种进行认证管理试点。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成立种业协会,将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纪人、从事种子生产的种子生产企业纳入辖区。 种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调、服务、维权和自律作用,做好会员管理、服务和技术培训,开展行业信用综合评价。
解决争议。 虽然不乏生产标准,但种子生产过程仍然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导致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纪人、种子生产者之间发生纠纷。
串粉发生后,善后如何处理,如何理清各方责任?如果种子质量不达标,谁来承担损失?省农业农村厅在制定管理办法过程中,对全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进行了深入研究,充分听取了基层一线的意见和建议,梳理了不同的纠纷情况和调解方案
因种子生产安全隔离要求造成其他农户损失的,由种种生产企业或种子经纪人与农户协商解决,原则上参照当季当地农作物可获得利润损失进行赔偿;因合同约定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区种植其他水稻品种,造成安全隔离条件不达标的,原则上予以切割,由切割方承担损失;因种子生产企业提供的种子生产计划与实际生产存在偏差,导致相邻不同种子生产组合的开花期重叠的,双方的种子生产企业或种子经纪人应协商解决,原则上做到“小而留”;种子生产企业提供的亲本种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因亲本生育问题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种子生产企业承担相应损失。 (记者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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