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Observer.com]。
12日,科技部公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奖2024年第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特此向您发出,请您遵守。
科技部.
12月 6, 2023.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接受自荐。 为明确提名责任和提名办法,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专家、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以下简称提名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立功立功、立功荣誉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奖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先进性、代表性, 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紧密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强化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作用。 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专项的扶持。
第五条 被提名人应当坚持道德至上原则,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发扬良好的作风学习风貌,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诚信等情况进行审查,严格履行提名职责。 答辩、异议、来信处理。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由科技部负责组织,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八条 具有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下简称最高奖项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包括外籍院士);
3)2024年(含)以后,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以下简称一等奖)。
最高奖项获得者不设年龄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首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被提名的专家应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实践科学家精神,严格遵守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提名条件的组织包括:
1)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熟悉本学科或行业发展趋势、社会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全国性学会、行业协会,一般承担全国社会科学技术奖励。科技部应当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 具有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地方**包括:
(一)**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2)**军委科技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计划**专项城市人民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一条 涉及***的保密事项,只能由**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事委员会科技部门或者地方**提名。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十二条 评奖机关应当在每次提名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启蒙提名工作的公告,明确提名原则、优先次序和程序。 提交提名材料的截止日期不得早于提名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
第十三条 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以下简称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相关专业领域不少于5名专家的意见,经评审评选出最佳提名。
第十四条 被提名人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奖励类型和等级的建议,获奖者的获奖情况和奖励级别由评审组织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人应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持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人贡献等证明材料完整、真实,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提名人应当听取候选人所属单位的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查核对工作。
第十六条 候选人所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候选人基本情况。 如组织、相关部门及地方**提名,提名单位一般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专家提名由颁奖办公室组织。 只有在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理且不影响提名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提名。 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提名条件
第十七条 每名被提名专家每个评审周期可提名一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般由3名院士或5名专家(第一或院士)共同提名,第一人为主要负责专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被提名专家不超过1人。 最高奖获得者可独立提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只有一名候选人,可由一名院士独立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不得是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当在其熟悉的学科范围内提名。 原则上,组织单位在学科、行业范围内提名,相关部门原则上在部门、系统范围内提名,地方**原则上在本区域范围内提名。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可以指定其职能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工作,组织提名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指定有关机构组织提名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但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除外。 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人应根据其贡献的大小进行排名。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加强保密管理。 除涉及***的机密事项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保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军事秘密条例》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提供具有相应保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个人和组织不得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违反伦理道德的;
2)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3)科技部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人选或者同一科学技术含量不得重复提名同一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提名人、候选人应当按要求参加评审过程中的答辩工作。 主管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可以指定一名被提名专家参加答辩; 经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名的,提名单位可以委托一名专家代表参加答辩。
第二十六条 被提名人在处理异议、请愿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奖机构进行调查核实,评奖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审查处理。 其中,由专家共同提名的专家牵头承担相关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纪律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被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财物,不得利用被提名人的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评比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提名人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由科学技术部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下列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批评通报,并暂停其提名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所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担答辩和调查核实责任的,给予批评通报,并暂停其提名资格,限期吊销其提名资格。
第二十九条 被提名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提名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冒用被提名人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可能影响评定公正性的活动的,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科学技术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批评通报,停职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分。由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候选人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向被提名人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开展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活动评价委托委托请求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 科学技术部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下列处理:
a)未按要求向被提名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给予批评、取消参赛资格、禁止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2至10年等。
2)对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禁止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2至10年内,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严重失信提名人、人选“黑名单”制度,将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科研诚信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记录在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