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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9月27日,甲方、乙方物流***共申报报关8次,一般申报进口抗氧剂(三乙醇胺混合物,组成:三乙醇胺5%、甲醇30%、苯并三肼2%、水63%)11520公斤。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公告(联合发发)公告2024年第104号规定,当事人申报进口的抗氧化剂受国家限制,必须办理《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供该批货物所需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经依法对上述8种抗氧化剂(三乙醇胺混合物)进行核算核实后,涉案货物价值为107538421元。 鉴于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全额支付案件保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从轻处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3,800元。
本案中,涉企业为国家限售进口货物,需要提供《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但在申报时未提供许可证,因此受到海关处罚。 那么,为什么缺少如此重要的证书呢?
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进口商品名是“抗氧剂”,其成分分别是:三乙醇胺5%、甲醇30%、苯并三嗪2%水63%,为混合物。 虽然本案中没有提到HS,但很可能是HS在核对了关税规则后,没有发现相应的检验检疫类别和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系统也没有提示,所以被省略了。 但是这种混合,我们不能只看关税,还需要看其具体成分含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
经核对《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目录》,发现三乙醇胺在目录中。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录》中,三乙醇胺及其盐酸盐及其混合物也被列入其中。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任何方式进出口以及《管理目录》所列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过境、转运,应当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 因此,如果成分中含有三乙醇胺作为抗氧化剂,则需要申请两用物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三乙醇胺是三(2-羟乙基)胺,CAS号为102-71-6。 它广泛应用于工业原料、日化产品和纺织工业,但它也有另一个鲜为人知的作用,即作为化学品作为生产化学品的主要原料**。 之所以被列入《化学品公约》,是因为可以用来制造氮芥子气,而我国是《禁止化学品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对该化学品有严格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当列入《各类管制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管制化学品名录》的新品种名录的管制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 他们可以免除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证。相关浓度阈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但目前国家尚未在产品中加入《各种管制化学品一览表》成分的含量阈值,所以目前只要成分中含有三乙醇胺,无论添加多少三乙醇胺, 严格控制,必须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后才能进口。
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24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境境外与保税地区之间,应当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中国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保税区之间、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与保税场所之间的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境,无需办理军民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 总结一下就是说:一线出入需要**,二线出入区不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货物的商品编码不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目录》中,系统不会提示需要申报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 但是,只要货物中的元素在目录中,就必须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这种情况在报关时很容易漏报,导致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提醒各企业规范内部管理,严格审核,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责任意识,避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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