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规定,中国居民应当将其境外所得纳入综合所得税范围,并按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和在境外取得的在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规定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可享受免税或免税的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协定。 因此,正确理解境外收入的定义和判断标准是合规的前提。
境外所得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各类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稿酬、版税、营业收入、利息分红、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所得、附带所得等。 判断所得是否在境外,需要根据个人在境外提供劳务、境外企业或组织的报酬、境外生产经营活动、境外股权持股情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服务所得,属于境外所得。 例如,如果一个人被派往德国工作,他在德国期间获得的工资和薪金被视为外国收入。 这类收入的特点是与个人在国外的工作、任命、就业或表现直接相关的活动。
个人从境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取得的报酬所得,也属于境外所得。 例如,如果个人在英国的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则该期刊支付给该个人的报酬是国外收入。 这种类型的收入的特点是与个人的活动直接相关,例如创作、表演、咨询和国外的其他活动。
个人在中国境外使用特许权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属于境外收入。 例如,如果个人拥有专利技术并允许其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则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外国收入。 这种收入的特征与个人的活动直接相关,例如知识产权和国外技术转让。
个人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也属于境外所得。 例如,个人在美国的商业活动中获得的商业收入就是国外收入。 这类收入的特征与个人的海外业务、投资等活动直接相关。
个人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分红、奖金,也属于境外所得。 例如,如果个人持有马来西亚企业的股份,则从该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就是海外收入。 这类收入的特征与个人的海外投资、股权等活动直接相关。
向承租人出租财产在中国境外使用、转让境外不动产、转让境外企业股权、境外企业支付的附带所得,也属于境外所得。 这些收入的特征与个人的活动直接相关,例如租赁、财产转让和海外投资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投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在转让前连续36个月内任何时间点超过被投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资产公允价值的50%,且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则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即为境内股权资产转让所得。
简言之,境外收入的定义和特征包括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境外企业或组织的报酬、境外生产经营活动、境外股权持有等。 要确定收入是否属于国外,需要综合考虑个人在国外的活动和收入**,并参考国际惯例和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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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宜水通首席经济学家 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