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本文是根据实际情况撰写的,目的是教育学生,杜绝粗俗等不良取向。
这是以山东省威海市一栋老建筑为背景的。 七十多岁的任博,整天在废弃的建筑工地上挖钢筋,赚取生活费。
小偷瘫痪了,并要求赔偿200万。
一天早上,他像往常一样在工地上捡一些废钢,却不小心撞到了配电室的围栏,围栏倒塌了,把他压在下面。 由于施工现场比较偏僻,他的呼救声没有被听到。
好在路过的一位阿姨看到了他,赶紧拨打了120,还报了警。
虽然他得到了紧急治疗,但他的腿完全瘫痪了,他变成了植物人状态。
这对这个家庭来说绝对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医疗费用也是一大笔钱。 儿媳刘小姐决定去工地找张老板交代。
在刘小姐的质问下,张老板既不愿意赔偿,也不愿意与人沟通,他说任叔叔擅自闯入工地,偷了一根钢筋,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墙体倒塌也是他擅自闯入造成的。 如果任叔叔没有触犯法律,这个配电室就不会倒塌。
刘小姐更生气了,她觉得这栋楼的建筑可以随便让一个陌生人进来施工现场没有保护和警告标记吗?
双方意见不合,张老板本着人性化的精神,答应给5万元,而刘小姐则要求200万的巨额赔偿。
由于没有办法调解,他们不得不将纠纷告上法庭。 法院裁定,事故的主要过错在于任叔叔,虽然施工现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事故是意外。
法院依法裁定:因施工现场缺乏明显的安全标志,对她处罚款3万元,并责令刘小姐立即返还张某捐赠的5万元。
法律解释]有些人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不公正的。根据案件情况,回答以下法律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任叔叔捡废钢筋是否违法?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对自己负责?
根据刑法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巨额公私财物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并罚或者分别或者分别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算作盗窃罪,将是一种犯罪。 此外,建设单位有权向公安部门报告事故,并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一旦发现任叔叔的行为涉嫌盗窃,他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一旦警察局发现这些废钢筋没有得到充分使用或无主,它们就不会被视为小偷。
要知道,如果任叔叔的做法被认定为盗窃,那么他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就得走司法途径,而不是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一句话就能解决。
另一方面,因撬取钢筋而造成的伤害,也可能对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些将取决于法定行动的具体行为。
2、作为现场管理员,张老板是否没有义务在现场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用品?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张先生和任爷爷在这件事上的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当相应地保护其免受人身**的侵害。
本案中,虽然现场已经废弃,但张老板作为现场主管,仍有义务维护现场治安,包括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违规人员进入,避免发生事故。
在民事诉讼中,也有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
张师傅在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措施,造成任叔叔受伤的部分原因,他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3. 任叔叔的儿媳刘小姐向建筑公司索要20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是非法的,是敲诈勒索吗?
至于赔偿金额,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考虑任叔叔的实际损失、医疗费用、后续护理费用、丧失工作能力和心理伤害等。
如果200万美元的赔偿金能够得到充分证明,刘女士的主张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200万的赔偿金明显超出不动产范围,刘女士以威胁、威胁等手段要求赔偿,则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可以通过暴力威胁、大量或多次要求的方式向他人索取钱财。
但是,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刘女士只是索要了巨额赔偿金,并没有使用任何威胁和威胁手段,因此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损害的分摊和损害程度的判断。
刘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赔偿,也是在为家人争取权益。 如果她的行为没有被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就不会构成勒索。
结论。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在生产生活中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我们决不能让自己的疏忽给他人,甚至给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法院不完全采纳刘女士请求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合法、公正地作出判决。
这种待遇既能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又能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利,避免因高额赔偿而给侵权人造成损害。
今后要大力倡导法制,强化全民法制观念,让大家明白法制既是我们的保护伞,也是我们的向导。
守法、相互尊重,才是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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