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灵宝市检察院检察长在审查起诉一起盗窃铜精矿(铜矿粉)案件时,面对三份检测报告和**出具较大差异的证明,对疑似案件进行查析,准确认定盗窃价值,为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今年6月,厦门某公司委托中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初公司)将约60车铜精矿(铜矿粉)从浙江省运往灵宝市某冶炼公司。 杜某某通过“云满满”货运网获取信息后,通过微信与中国仓储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承运其中两辆车。 杜某某与丁某某(另案办案)和董某某轮流驾驶两辆货车,中途下车偷铜精矿(铜矿粉)运往灵宝。 在进厂发货前的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两车铜精矿(铜矿粉)的质量与装车前有较大差异,仓储公司人员报警。 杜某某将偷来的铜精矿(铜矿粉)卖掉后,获得了35800元。
10月23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被害人向检察院提出异议,要求对被盗铜精矿(铜矿粉)的价值进行重新检测。 检察官发现,案卷中有三家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数值均不尽相同。 带着疑问,检察官采访了冶炼厂员工、实验室工程师等专业人士,了解铜精矿(铜矿粉)价值的计算公式以及铜精矿(铜矿粉)和铜精矿(铜矿粉)的不同检测方法。公诉人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新的检测,检测机构出具了新的检测报告。 公诉人与侦查人员共同确定了计算方法,补充了书证,最终重新计算了被盗铜精矿(铜矿粉)价值10万元以上,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该案现已依法起诉。
*:河南法制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王洪杰 董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