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又过了一年的元旦,星星和陆晓特谈起了公司最近签订的1亿元普通销售合同,但1亿元其实是三年收回的:第一年5000万元,第二年3000万元,第三年2000万元。 陆晓特得知,该货的货款为6000万元,从税务角度考虑,建议将合同改为分期付款合同,收到货款时开具发票。 这可能会延迟纳税并增加公司的流动性。
[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收入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确认并计算相关税款。 如果采用普通销售合同,则第一年需要确认所有1亿元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如果是分期付款合同,增值税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分期缴纳。 将一般销售合同变更为分期销售合同,并在收到付款时开具发票,可以有效延迟纳税时间,从而增加公司的流动性。
[对比]。
采用总销售合同:
首年缴纳的增值税=(10000-6000)13%=520(10000元);
第二年缴纳的增值税=0(万元);
第三年缴纳的增值税=0(万元);
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520万元。
分期付款销售合同:
第一年增值税0元,(5000-6000)13%=-130(10000元);
第二年增值税增加260万元,3000 13%-130=260(万元);
第三年,缴纳增值税260万元,2024年13%=260(万元);
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为520万元。
结果
通过对比两份合同的税务筹划效果,可以发现,虽然两份合同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相同(均为520万元),但在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下,采用分期销售合同可以显著减轻资金压力。 这是因为计划方案能够在第一年实现增值税负值(即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从而为公司提供更多的流动性。
【政策依据】。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以直接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无论货物是否签发, 销售收入应当在收到销售货款或者收到销售货款收据之日确认;赊销、分期销售的,销售收入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约定,自收货之日起确认;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销售收入自货物发货之日起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