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量签订完整的合同条款,充分体现双方约定的合同全部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客体;(3)数量;(4)质量;(5) 价格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涵盖上述内容,则基本比较完整。
2、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应通过当事人的补充协议和履行来确定合同内容,充分挖掘当事人一致表示意思意
事实上,交易双方都致力于快速交易,许多合同条款过于简单。 发生争议时,双方对合同内容各有不同意见。 在这一点上,你如何确定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标的物、数量。 如果存在主要内容,则一般视为合同成立。
其次,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中缺少的非主要内容(包括**或报酬)应以协议形式补充。 初次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各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如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承诺书等,通过举证核实,可以认定为协议的补充,确定为合同内容。
第。 3、未就合同非主要内容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双方达成的协议。 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由此可推断。 交易习惯是双方“不言而喻”、不言而喻的规则,可以由一方提出并加以主张,经双方盘问核实后确定为合同内容。 交易习惯包括:(1)过去的例子。 双方在过去交易过程中的惯例;(2)一般做法。 交易发生地或者某一领域、行业普遍采用的,在订立合同时对方知晓或者应当知悉的交易惯例。
3.通过法定推定规则填写合同内容
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确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推定规则。 即:(1)质量要求,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当然要执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无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标准或者具体标准执行。 (2)价格或报酬应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一致依法执行**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 (三)支付货币的,履行地应当在收款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可以由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约费用负担由履行义务方承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约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可以看出,上述填报规则体现了民法合法、公正、公平、自愿平等、同等报酬、鼓励和保护合法有效交易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