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般情况下,一个仲裁案件只涉及一份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基本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但当同一仲裁案件有主合同和从属合同两份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路径不一致时,应该如何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2.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4年修订)。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中没有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是,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2013〕民思大字第9号
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港仲裁裁决的案件。 涉案担保合同中并无仲裁条款,仲裁庭认为主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保证合同作为从属合同应受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缺乏法律依据。 仲裁庭审理并就无仲裁条款的保证合同作出裁决,保证人王国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涉及其保证人角色的部分成立。 鉴于王国建、齐翔、陈建军为共同保证人,三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且裁决书第(四)项共同载明了三人的责任认定,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书作为不可分割的裁决是适当的。
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年版)。
第十四条 多份合同的仲裁。
申请人可以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就多个合同项下的争议提起仲裁请求,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多重合同是主从合同关系;或者多份合同涉及同一当事人、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
2. 争议源于同一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兼容。
3.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管辖中327号- 主合同约定仲裁,担保合同约定诉讼
裁判要点]涉案保函为3号合同、4号合同的担保合同。其中,《3号合同》和《4号合同》约定“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金融仲裁中心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但滨海农商银行分别对连带保证人吴瑞林、吴志阳、吴志忠、吴志坚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应根据保函确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管辖法院与主合同、保证合同不一致的,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确定管辖案件的法院”。 该条明确,因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引起的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法院由主合同约定确定。 但本案主合同明确约定了申请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事管辖中122号——主合同约定诉讼,保证合同约定仲裁
裁判要点]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所涉《信托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虽属主奴合同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以作为被告,或者债务人与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不需要一并审理,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另行约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发生争议并提起诉讼,对主合同与保证合同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一致的,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主合同的规定确定。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因主合同、担保合同引起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 152、约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应认定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方正东亚信托对正权控股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04民特32号——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担保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结果,体现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程序的选择和处理的约定,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和依据,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也就是说,明确表示同意,不能通过暗示或推定达成。本案中,保函中没有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表示EEI打算通过仲裁解决担保纠纷,贸仲委认为,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适用于保函,理由是保函应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函项下的争议属于与合同有关的争议,违反了仲裁的约定基础,当事人之间对解决争议的仲裁程序的选择缺乏明确的约定,因此没有法律依据。
四、分析与结论
1.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分类标准
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分类标准是该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如果能独立存在或独立具有价值,则为从属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服务于主合同,如保证合同。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主合同的变化会影响从属合同,而主合同的消灭一般会导致从属合同的消灭。 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
在主合同与从属合同关系形成的情况下,同一仲裁案件中主合同与从属合同的合并审理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不同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即 两份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之间没有冲突,那么当两份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立题问题。
2.主合同和从合同分别规定诉讼和仲裁
没有法律规定主合同和从合同必须一并审理,当主合同和从合同分别约定诉讼和仲裁时,或者反过来,无论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当事人是否相同,一般的看法是,两者应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醉高法民志中327号案和(2016)醉高法民志中122号案中采纳了这一观点。
3.主合同规定了仲裁,但次要合同没有
鉴于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础,即使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在从属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能否以仲裁解决争议也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13)闽四大字第9号批复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04民特32号案件均支持这一观点。
[1]李永军:《合同法》(第四版),第00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