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诉讼时效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1

一、不当得利的三个特点

首先,这件事必须涉及双方,一方获得了某种利益,另一方遭受了某种损害。 这就像一个跷跷板,一端上升,另一端下降。

其次,利益的取得与损害的接受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 它就像一块石头扔进湖里,它引起的涟漪是因果关系的体现。 最后,获得利益的一方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或者尽管曾经有过合法依据,但该理由后来消失了。 这就像森林中的一棵树,如果一棵树不按规则生长,那么它就是不合法的。 一旦不正当的得利者意识到其收益没有合法依据,或者合法依据已经消失,他们就有义务将他们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害方。 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我们在涉及法律问题时经常遇到的情况。 首先,一方的利益是其中的核心要素。 这里的好处不仅包括物质财富,还包括权利和精神上的满足。 这包括积极增加的收益,例如增加财产或扩大权利,以及增加的负面收益,例如本应减少的未减少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只是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没有从中获利,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其次,损害对方利益也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包括本应增加但没有增加的收益。 损失与获得利益的一方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一方造成的。 至于亏损与利润是否相同,模式是否相同,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获得利益和利益受到损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无论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如何,不当得利的核心都在于获取利益缺乏合法性。 无论是从头开始还是事后,只要没有法律支持,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例如,如果一个人未经授权处置他人的财产并从中获益,那么首先没有理由而合同履行后被确认无效的,事后也无正当理由。 这些都是我们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依据。

第三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权利保护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该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义务人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提供保护。 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因此,不当得利诉讼时效的开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受害人需要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也需要知道或应当知道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往往会误解或忽视这一点。 他们可能从知道一方有不当得利或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不准确的。 正确的做法是明确自己的损失在哪里,找出造成自身利益损失的当事人,然后在明确这些的基础上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期限。 3、如何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和受益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知晓不当得利的存在以及受益人的身份,是一项相当精细复杂的工作。 如果原告通过明确的对外陈述向被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则诉讼时效将从那一刻开始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在双方同意或一方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事实的真实性。 但是,如果原告没有明确说明其主张,我们需要知道它何时应该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和另一方的身份。 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线索。 如果法律法规对从事特定行为有一定的规定,并且能够发现不当得利的事实和另一方从事不当得利行为的身份是合理的,则该行为应视为原告和另一方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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