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收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同时,我国民法典中也有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那么,拿走别人忘记的东西是不公正的致富吗?
网友咨询:
拿走某人忘记的东西并不是不公正的致富
律师答:
拿走某人忘记的东西是不当得利。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拒不交出的,可能涉嫌贪污罪。 如果对方已经知道你找到了他的财物,如果你在他失去财产之前就拿走了它们,那么你也可能被怀疑盗窃。 建议尽快归还他人的物品。
律师补充道:
不当得利的影响: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
1、如果奸商是善意的,即在获得利益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没有法律依据的,则利益的返还范围仅限于利益(现有利益)的部分;如果福利不再存在,则没有义务退还。 所谓现存利益,并不局限于原物的固有形式,如果形式发生变化,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补偿,它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奸商恶意的,即在获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的返还范围应为获得利益时收益给受益人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 返还义务不免除,收益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究其原因,是得利者明知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但仍然无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3. 如果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是善意的,然后恶意,则返还的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息为准。
4、收益人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遭受损失的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请求第三人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收益人无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的,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收益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 为履行道德义务而支付的款项;
(二)到期前清偿债务;
3)明知没有偿付义务而清偿债务。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不应知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收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遭受损失的人可以依法要求收益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并赔偿损失。
周菁华女士简介
周静华律师自2024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工作。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办理了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并担任过个人和公司法律顾问。 在诉讼领域,擅长民事、房地产、经济纠纷在非诉讼领域,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管理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