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逾期报案、报案后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拒不配合社区矫正机关开展矫治工作、无请假外出、罔法多次违反有关规定被提请撤销缓刑的案件。
8月11日,杨某某被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期限为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
黔西检察院检察官金涛正在督导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判决生效后,杨某某被移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前西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但直到9月26日,前西市司法局才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杨某缓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文件资料抄送千西市人民检察院。 黔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成峰介绍。
随后,办案检察官查阅了与杨某管教组成员、监护人、邻居、村干部的谈话笔录,并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核实了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和杨某某请假外出的真实情况。
黔西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李文群介绍,9月11日,杨某某因逾期报送被黔西市司法局训诫一次,杨某某当时签字盖章,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但是,从9月13日开始,杨某某未请假就外出,期间社区矫正人员多次联系杨某某,劝说他回国教育,告知他,如果确实需要将社区矫正执行地改到另一个地方,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且擅门不得擅自外出办理,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但杨某拒绝返回执行地接受社区矫正。
经审查发现,杨某某曾因未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不悔改、藐视法律权威、擅自脱离监管、拒绝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等行为受到训诫一次,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并符合提出有期徒刑执行请求的条件,同意黔西市司法局撤销杨某撤销缓刑的建议。
10月16日,在黔西市人民检察院同意黔西市司法局撤销杨某撤销缓刑建议后,黔西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杨某原判缓刑,将其送监执行原有期徒刑10个月。
贵州** 天燕新闻记者 翟培生.
编辑:周杨.
二审:谢朝正。
三审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