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有报道称,郑州公交集团发布“员工创业”通知。 这个通知的运作方式,其实就是之前的“停薪留职”。
郑州公交集团发出的通知与劳动部2024年8月4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申请“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类似。 如“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企业固定员工要求”停薪留职“从事政策允许的自营职业”等。
只不过企业员工停职停薪,是特殊时期的产物。 目前,“停薪留职”一词已从《劳动法》中删除。
但郑州公交集团为什么会发表类似的声明呢? 前提一定是企业陷入困境。
要想摆脱企业经营中的困难,无非就是“增收减支”两大类,作为城市公益企业,收入的增加估计要达到上限,只有“节约支出”才能摆脱困境。 现阶段,由于人工成本是企业最大的支出,裁员是“节约开支”的最好、最快的方式。
但国有企业裁员也存在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裁员程序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不主张裁员。 但是,国有企业不允许裁员,如果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严重,调整经营方式,或者进行破产重整,可以进行大规模裁员。
只是大规模裁员更复杂。 企业按照法定情况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 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进行裁员:(一)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因企业变更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次,国有企业裁员的经济损失也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裁员应当给予劳动者补偿:按照用人单位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是中央直辖市人民或雇主所在地区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应按劳动者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遣散费标准, 支付遣散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
补偿金中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两个月的平均工资。
看郑州公交集团的通知,能享受到的“自雇”就是在企业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
如遇裁员,按月薪5000元计算,郑州公交集团对工作满10年的老员工,每人至少补偿5万元。 通过“自营职业”,只缴纳郑州社坪最低社保,估计每月1000元左右,2年2年2年40,000元。
综合以上两点,郑州公交集团的运营只能是缓解企业困难的临时举措。
需要指出的是,郑州公交集团的“自主创业”并非孤例。 网上流传央企“中国移动、武钢”等单位已经落实。 网友猜测,此举旨在优化45岁以上的员工。
“自营职业”能否被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安置的新方式,还有待观察。 但毋庸置疑的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是香包,确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