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法定遗嘱包括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两个方面,其中继承人的身份和资格是遗嘱内容合法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此外,遗嘱的前提和内容不得违背《民法典》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
案件基本案情:李某与蔡某于2024年步入幸福婚姻,并于2024年生下婚生子女小李。 2024年,李先生出差时在一家娱乐场所认识了郑小姐。 李某与程某建立夫妻关系后,郑某继续缠着李某不断改善物质生活。 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李先生仅钱款就为郑小姐支付了50多元,此外,李先生还为郑小姐购买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跑车和各种名牌装饰品,共计10余元。 2024年,郑小姐在李先生身边,要求李先生生前立遗嘱,要求李先生个人名下价值超过1000元的房产和其他类型的存款,在百年后由他继承。 李先生在经不起郑小姐的辛勤劳动时立下了遗嘱,遗嘱规定,100年后,他个人名下的所有房产、积蓄等物品,都由郑小姐一人继承。 2024年,李先生因故不幸去世,程女士凭遗嘱找到孤寡蔡女士和小李,要求他们立即搬出以李先生名义登记的财产,以实现其继承的权利。 蔡女士震惊地看到,李先生生前曾以郑女士为继承人立下遗嘱,但明确表示郑女士绝不是合格的遗嘱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效力仍存疑,绝不会配合郑女士办理财产转让登记。 双方发生争执,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首先,法院对蔡女士与程女士之间的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均未能就调解达成协议。 法院改为判决办理此案,最终判令郑女士向蔡女士返还共计80万元人民币。
律师意见:本案涉及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和效力问题,涉及三个争议点。 首先,蔡女士能否要求程女士归还李先生单独给她的各种物质产品和对价。 由于李某与蔡某在婚姻关系期间未就财产的分配和处分作出特别约定,因此李某某单独给予郑小姐的各类金钱和物品,均属于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而蔡女士当然有权要求郑小姐返还相应的金钱对价。其次,郑女士所写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遗嘱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内容的合法性和形式的合法性。 显然,蔡女士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根本不享有遗嘱继承人的地位。 第三,李某与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恋人关系,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民法典》明确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郑小姐要求李某违反公序良俗立遗嘱的行为不为法律所承认。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