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之前的一些成功案例中,行政机关以“涉及保密和个人隐私,披露会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拒绝披露相关信息。 每当发生这种情况时,总会有一些朋友留言或评论说:“.为什么涉及第三方权利?保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是什么?
因此,今天我们就做一个相关的科普,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解释这些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part.01
关于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披露条例》(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但是,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人逾期不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人不同意公开,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拒绝或者部分拒绝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予披露诉讼标的的决定, 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披露。被告人仍需调查决定的,判决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part.02
如何定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条例》第十五条实际上包括三类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披露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
(一)。商业秘密
*《信息披露规定》实际上并未对商业秘密进行定义,以下内容主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并已受到权利人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由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它不为公众所知,也不能通过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需要保密,即权利人已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其保密性,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
(2)个人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间谍、侵入、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宁静和自己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对于个人信息中的个人信息,适用隐私条款;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个人隐私包括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包括私人和非私人信息。 也就是说,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部分相同,但并不完全相同。 个人隐私不仅限于私人信息,还包括我们的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而且也有一些个人信息是非私密的,比如某人的公开社会地位,虽然是个人信息,但并不涉及个人隐私。
在信息披露中,个人隐私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健康状况、行踪等。
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会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
个人财产状况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收入等。
3、其他合法权益
*虽然《信息披露条例》第15条仅明确列举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条例中使用“等”一词,意味着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还有其他**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不能随意披露。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既不属于商业秘密也不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但一旦泄露,将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具体应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