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迫签订预订合同的一方签订本合同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29

订立预订合同后,双方均有履行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预先合同的义务,即双方继续就合同的其余具体条款进行谈判,并最终签订本合同。 但是,如果约定方在保留期内停止继续谈判,或者虽然谈判仍在继续,但由于超出保留合同的不合理条件,双方仍未签订合同,违约方是否可以被强制签订合同?预订合同的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是什么?本合同是“须经协商”还是“必须订立”才能订立本合同?

2024年12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约金赔偿责任,但并未约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因违反保留合同而采取强制履行的救济措施。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解释:“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意思表示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在签订保留合同后仍保留决定是否订立本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应被法院判决所取代。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保留合同只是为当事人设定了继续谈判的义务,其目的是实现意志意思自治双方无意强制执行合同的效力。 在《执行法》制定实施之前,法院不能裁定当事人“必须订立合同”,也不能裁定当事人在委托期满后继续履行“协商”义务,继续协商签订本合同。 这与合同意思自治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当事人违反预订合同的民事责任非常明确,即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