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智力成就,也是其个性和风格的体现。 然而,最近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件,一些中小学生在全国儿童美展上,居然提交了一些***作品,有的甚至和原作一模一样,只是一些细节略有改动。 这些作品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而且损害了艺术教育的声誉和水平。
据悉,这些作品有的是国内外知名艺术家作品的复制品,有的是网络上流传最好的作品的复制品,有的是其他学生作品的复制品。 这些作品被标记为“原创”,并在展览时由导师签名。
这些作品的抄袭行为引起了原作者和公众的强烈不满和谴责。 有的原作者表示,他们的作品是经过多年的创作和锤炼而形成的,而这些学生和老师却剽窃没有创意,不仅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也对他们的艺术创作造成了伤害。
也有市民表示,这些抄袭作品不仅对原作者不尊重,而且对艺术教育不负责任。 他们认为,艺术教育应该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审美能力,而不是教他们如何抄袭和欺骗。 他们呼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这些抄袭作品和涉案人员,同时加强对艺术教育的规范和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那么,这些***作品到底是“借鉴”还是“抄袭”呢?如何界定艺术作品的侵权标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雕塑、书法、篆刻等二维或者立体的艺术作品。 艺术作品的作者,无论是否出版,均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出版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 改编权、翻译权、出租权等。
艺术作品的作者可以随心所欲。
决定是否公开发布您的作品,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使用您的作品。 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展览、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其作品,或者改编、翻译其作品,均可能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那么,如何判断一件艺术品是否构成对另一件艺术品的侵权呢?目前,业界对艺术作品抄袭的判定方法主要是比较原创性、接触性和实质性相似性三个因素。
所谓独创性,是指艺术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性,能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 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往往用质量、色彩、图像、构图等来表示,但我国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解释。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对原创性的要求并不高,除非是一些简单随意的涂鸦,而具有“一定审美艺术高度”的艺术作品一般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争议作品,在确认艺术作品的原创性后,应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确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所谓“接触”并不一定是指看到或触摸,而是指接触的可能性,即被控侵权人可能接触到侵权人的作品。 如果艺术作品从未发表过,则表示没有接触的可能性,没有接触不能构成侵权;如果作品是公开发表的,如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出版的书籍、公开展出的画作等,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看过作品,都可以推定存在“接触”的可能。
“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人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与侵权人的作品相似。 在比较相似程度时,要区分哪些是作品的原作部分,只有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原作部分才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