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巨魔”。
湮灭
互联网水军“搞网络暴力、恶意引导、付费删帖、宣传、刷流量、管评论等活动,简单来说——只要给钱,什么都可以送什么,危害巨大。
11月28日,江西凭祥网警、湘东公安打掉一个以开传媒公司为幌子从事“接单”、“分包”、“刷单”的全链条“网水军”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网络警察发现了线索。
今年10月。
萍乡网警在工作中发现。
湘东区居民曾某通过社交软件。
在微博上组织其他人明星超级谈话。
进行付费**、点赞、评论。
和其他数据增长服务。
真相浮出水面。
经过仔细调查。
一个以崔为首。
“网络巨魔”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随即。 两级公安网警部门开展联合排查。
逐步摸清团伙人员结构。
狠狠打击犯罪。
在掌握了相关犯罪事实后。
萍乡市网警和湘东公安开通了该网。
11月28日,先后在安徽、江西等地。
俘虏崔、薛和陈。
和其他5名嫌疑人。
一些手机和电脑被没收。
经过调查。 “互联网水军”团伙从事的刷量控制与评价共计。
超过 10,000,000。
它涉及炒作娱乐圈和粉丝圈。
名人、电视剧、演唱会等热搜事件。
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违法经营活动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产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垄断、垄断物品或者其他限制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法经营证券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违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违法经营金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额数额达到前款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违反法律红线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坚决从严查处。
* |网页截图素材 |江西网警编辑 |刘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