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作出的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即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 与法律规定相比,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弥补了法律的滞后、僵化和模糊性,另一方面为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实证经验,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当然,司法解释的作用不仅限于作为法院法官办案的适用依据,而且对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和结果也有明确的指导和预测,因此司法解释的订明和适用方式也将直接影响到单位的用工管理和纠纷解决。 对此,【白话劳动法】将结合用工管理实践对草案进行一系列解读征求意见,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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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部分内容是对当前司法实践观点的肯定,部分规定偏离了现行司法实践观点。 赋予企业更多的社会和经济责任,引起了业内专业人士的关注。今天,【白话文】将继续对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解读,希望大家与我们一起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对《解释二》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此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超龄劳动者是否应当遵守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仅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当作为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可以说,保护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审判机关大多按照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该条明确,超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仍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可以参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参考”一词,而不是直接澄清雇佣关系。 此外,不可否认的是,该条一旦生效,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从而可能进一步影响超龄劳动者的再就业或继续就业。
实践中,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一般是指不具备实际从事项目工作相关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团体通过招工等方式。第七条、第八条赋予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分包人、分包人、下属单位招录的劳动者,有权向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下属单位主张具体责任,从而便利劳动者主张权利,更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权益。
对于前款所称具体责任,本条仅明确列举了工资的支付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限制了劳动者在此种情况下的权利,即承包单位和所属单位承担着这两个用工单位的责任,这并不必然导致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换言之,为了确认劳动关系,还是要审查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如果没有从属关系,就不宜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
至于这两项责任的原因,原因是该规定并非第一次规定对分包或分包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工伤保险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均规定了承包单位或所属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公厅关于全面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强调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支付责任。
本条规定了交替就业和联合就业情况下的劳动关系的确定,以及多个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责任。 首先,劳动关系的确定符合实践中的主流做法,即先看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再根据实际用工管理、工时、工资支付主体和社保支付主体进行确认。 我们理解,当相关因素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时,有必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认。 其次,劳动者主张多个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除经劳动者同意的协议外,将得到支持。 实践中,劳动者约定的协议可以是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首次模糊了用工的概念。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将“用人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以外的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之一, 并确定雇员在此情况下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针对《解释二》草案,《白话劳动法》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修正案。 如果您在阅读我们的系列解读后想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可以在后台给我们留言或通过书面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发送您的意见,并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送至北京市东城区董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王楠楠100745;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mytlaw@163com,本次咨询的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