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有句谚语,“嫁女泼水”。 农村妇女一旦结婚,她就是别人家的一员,原来家里或村里发生的事情与她无关尤其是对于土地和房屋征用的好事,大家自然认为这与外国已婚妇女无关。 外出妇女是否有权获得征收补偿陈秀云,北京中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作如下分析:
首先,“外籍已婚妇女”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一个从农村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用语。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外籍妇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外婚妇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的安置补偿待遇也不存在问题做出有别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然而,在农村征用过程中,对外籍已婚妇女的“特殊待遇”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典型行政检察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共6个,重点关注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婚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男女平等国家的基本政策是增加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数量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调查核实,妥善化解纠纷,用优质有效的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燃眉之急、疑难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婚妇女”权益的保护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申请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列入享有权利的妇女等所有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 搬出户口的“已婚妇女”虽然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她们已经在宅基地上购置了房屋继承份额,可以注册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
征地拆迁补偿关系到民生利益。 “外婚妇女”是否应得到补偿和安置,补偿安置标准是否一致,关系到妇女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农村集体组织对已立户的“已婚妇女”分别进行登记安置补偿权平等享有,补偿安置由一户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确认土地承包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或宅基地征用、使用补偿并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确定“外婚妇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等综合确定,确保“外婚妇女”应享有的福利不白费。 与异村村民结婚,但未迁出户籍,在村内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未将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项划拨给丈夫家的“已婚妇女”依法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并享有相关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 男方因结婚在女方住所定居的,男方及其子女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团体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内已经收取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已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约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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