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名义股东对偿还私人贷款案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事发原因是王先生拿判决书进行法律咨询,我看了判决书,请王先生讲述事情的来龙去脉,王先生慢慢回忆起当时发生的事情。
五年前,王先生公司的老板想成立一家新公司,于是找到了王先生,因为老板的身份是外国人,自己注册国内公司比较麻烦,老板让王先生代他持有100万元的股份,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因为老板平时对自己很好,所以王先生答应了老板的要求。 双方也未签署股权持有协议(未签署持股协议不是重点)。 公司成立一年后,因为王先生要离开他工作的公司,他要求对新注册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老板还帮王先生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王先生认为,股权已经转让,新注册的公司与他无关。
没想到,五年后,破产管理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作为原公司股东,在其1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王某持股期间公司借款500万元,公司无力偿还500万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此时,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追究王某借款责任。 王先生认为股权已经转让,是老板代持的股权,所以本案应该与他无关。 但法院判决,该公司的债务是在王某代持股期间形成的,王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是以恶意逃债为目的将有缺陷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即使股权转让, 他应对股权附带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关于未提交代持股权证据的抗辩,不影响其对公司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
听完王律师的叙述,结合法院的判决,我从法律角度为王律师分析了这个案子。 首先,由于王先生持股的公司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股东出资义务不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其次,由于债权人贷款是在王某代持股权期间形成的,且王某未缴纳出资、转让股权,法院认定其存在恶意逃债行为,应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根据《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股东以股东是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使王先生代表股东持股,也不影响股东对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 同时,我也提到,根据王律师对事实的陈述,其实当时案件是有突破性的,但因为王律师没有聘请律师,他明确承认股权是代他持有的,最终导致了案件的不可挽回的结局。
最后,我告诉王先生,按照法律,王先生可以从原来的老板那里恢复过来。 不过老板的身份是外国人,双方多年没有联系,所以这100万块钱基本是无法挽回的。 本案中,王先生基于对老板的信任担任代名股东,最后把痛苦留给了自己,实在是太痛苦了。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告诉你,作为名义股东,你必须谨慎、谨慎、谨慎。
王菊平律师.
北京市精世(厦门)律师事务所.
12月 29,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