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度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提高钢种导致构件长细比或板宽厚比不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可行?
在现行规范中,在计算构件的长细比和板材的宽厚比时,往往需要将钢种的修正系数相乘,导致较高等级的钢不容易满足要求。 构件长细比和板宽厚比的控制主要从结构刚度要求、破坏模式(屈曲或屈服)、屈服延性等角度考虑。 当钢种增加时,屈服强度增加,但屈曲强度(由刚度控制)不变,这可能导致屈曲和屈服破坏模式的改变(可能由屈服延性破坏到屈曲脆性)或结构塑性耗能(旋转)能力降低。
对于无抗震要求(或抗阻力低)的空间网架钢屋面结构(网架、框架等),构件的长细比控制主要从运输、安装和正常使用下的刚度要求考虑,计算时不能考虑钢级的修正系数。 因此,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用高等级钢代替低等级钢是可行的,但材料强度保留过剩。
对于有抗震要求的轴压、压缩、弯曲和弯曲构件,一般尽量避免结构构件前的屈曲破坏,同时采用长细比和宽厚比限制来控制结构的整体和局部屈曲,因此必须符合《钢标准》第17条第三节的《基本抗震措施》要求,否则钢种的增加将影响结构的基本抗震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 满足《钢铁标准》第17条在符合第3节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如果由于钢种的增加,长细比和宽厚比不符合“反规范”和“高钢规格”的相关要求,可以采用高强度、低延性的设计思路,采用《钢标准》第17章中基于性能的设计方法进行设计,判断结构构件是否满足强度和强度要求。延性。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柱子上的轴向压力非常小,屈曲分析可用于进一步降低钢结构构件的抗震施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