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治”融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总书记指出:“基层强,国家强,基层平安,天下平安,要做好基层治理现代化基础工作。 《中国共产党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要完善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放。 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人人负责、人人负责、人人享受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自治、法治、道德相结合,是我国基层治理理论的创新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治”融合是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对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作用。
云南作为西南边陲地区欠发达的多民族省份,受到现代化和人口外流的冲击,传统文化、民族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激烈碰撞给原有的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和青少年问题日益增多。 对此,云南在全面实践“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基础上,把法治口岸向前推进,突出在前列,吸收自治、以德治国的力量,处理基层社会矛盾纠纷, 同时推动自治、德治转型发展,以法治“三治”一体化模式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先发制人的法治,就是法治机关坚持推进服务窗口,践行群众路线,拉近群众与法治的距离。 通过建立“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和“枫桥式”人民法院,将派出所、人民法庭建在群众家门口,融入群众日常生活,服务送到门口,不仅拉近了群众与派出所、人民法院的距离, 但也拉近了群众与法治的心理距离。怒江迁地扶贫安置社区不仅在社区内建警务处,还利用公安部门的网格化管理,充分吸纳社区群众作为基层网格员,进一步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更有利于群众对法治机关的认可, 在冲突发生时,主动运用法治机制,避免社会矛盾无序发展和发酵。
先发制人的法治就是要把法治机制的口岸向前推进,主动服务,推动解决群众矛盾纠纷的根源。 人民法院加强对诉讼源头的治理,一接到请求就对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积极吸纳自治、以德治本资源,推动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化解,打通“法律结”和“心结”,防止社会关系因一场诉讼而破裂, 促进案件结案后社会关系长期和谐的实现。司法部门和社区村团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深入排查群众日常矛盾纠纷,努力解决第一线矛盾。 例如,玉溪澄江司法所不仅密切关注帮助者状态的变化,而且用心、用情深入帮助者和教育者的心中,从源头上帮助帮助者应对婚姻家庭的困难,避免刑事案件的发生。
法治必须与自治、德治机制相结合。 依法治国与自治、德治相结合,可以更有效地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修复基层社会关系,恢复社会秩序。 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往往与情感和理织在一起,情感与利益交织在一起,甚至情感大于理性和利益。 地方政府不仅了解冲突纠纷的历史和背景、当事人的过往和性格,而且拥有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本,可以提供更合适的解决方案,有助于解决案件,在更长的时间内恢复地方政府的社会秩序。 德治机制不仅可以利用日常话语体系和微妙的价值观,将僵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群众可以理解的日常语言,还可以把握解决纠纷的文化和道德资源。 因此,法治先发制人地吸收自治、以德治的机制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更有利于基层社会秩序的恢复。
法治与自治、以德治的机制相结合,也可以促进自治、以德治的现代化和转变。 许多矛盾和争议的背后,是社会快速发展对基层社会原有行为规范和价值观的干扰和冲击。 这种扰动和冲击本身就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内生的自治社会规范和传统美德规则的局限性和无奈性。 法治体现了现代最先进的社会文化,立足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避免了传统德治机制的文化固执和地方政府视野的狭隘。 在允许自治和德治机制参与矛盾和争端化解的同时,法治可以撬动内生社会规范的变革,扭转原有不再符合新时代社会发展的文化和行为规范,促进自治和治德规范的现代化和转型。
吴云梅,作者为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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