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浪登顶,《西选》的标题之旅。
主动攻打董宇辉的东方精选,接连更换剧目,一个从名字到主播选角模仿东方精选的“西部精选”也趁着这波全国流量的热度一步到位,声称零开播首播数量达百万。 随着董宇辉晋升留任,这几天的热播剧已经落下帷幕,西储选拔也上了热搜已久,被抖音平台宣布认定侵权封禁。
当然,西储的起起落落并不满足,在微博上吐槽“脸色像是犯罪,我们团队有创意,不偷、不抢、不作弊,都成了罪过,只能有东方,不能有西方。 ”
第二,这个头衔不是不公正的
1)封禁后。
处罚一出,西储不仅自己不同意,还表示已经申请了“Western Selection”商标,第二天就可以中标。 也有法律学者,包括有冤屈的,要点总结如下:
1、摩擦热不等于违法;
2、与董宇辉一起长得像主播的权利,模仿节目不侵权;
3、东方选品应事先对东南、西北地区全部进行登记,未办“围圈”保护登记的,不得拒绝他人使用。
直截了当地说,我认为这些意见都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商业惯例。 抖音平台对“西选”的封禁是有理有据的,这将有助于遏制各类侵权名单,防止商业行为跌破底线。
2)抖音平台的原因。
抖音平台给出的封禁理由是涉及“西方甄选”账号假冒摩擦热不当。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不同的原因有其自身的监管依据。 对西方选书的分析可以遵循以下法律逻辑:
1.为什么无商标
通常,假冒纠纷涉及商标,尤其是东方甄选等备受瞩目的商业标识。 但是,这次造假纠纷也有一些例外,因为新东方没有成功注册“东方甄选”。
据国家商标局官网中国商标网消息,自12月21日起,新东方以北京新东方迅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从第61240445商标申请了一系列“东方精选”字样和**组合商标,但这些商标申请均在驳回审查中间。
这可能有点令人惊讶,但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东方”和“选择性”都是描述性的,即使组合成一个词,它们仍然是通用的。 新东方在选择商标时很可能没有使用通用商标”。选择性“,降级使用谐音”。选择遗憾的是,它仍然没有避开商标审查的眼睛。
除了对东方选择商标注册失败的客观限制外,认为新东方本应选择东南、西北各类商标注册作为“包围”商标的专家可能没有意识到,我国商标法撤销的三方制度一直限制着对实际上不需要但实际需要的外围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已注册保护。由于三年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商标可以被撤销,无论是出于防御性原因还是其他正当理由,附上注册都是不可行的。
全面造假
董宇辉的主播形象和东方甄选账号名称都是核心商业标识,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东方精选”尚未获得商标注册的事实并不妨碍其作为驰名服务名称受到未注册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形象保护和对知名服务名称的保护并非绝对和专有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他人合法使用的约束。 由于“东方选择”的描述性,目前还不可能无条件地排除其他人合理地使用类似的账户名称。 单独使用接近董宇辉形象的主播未必侵权,需要其他条件证明其目的或结果的违法性。 然而,“西方甄选”对《东方甄选》的全方位仿冒,从账号名到主播形象和直播风格,既有造成混淆的主观意图,也有混淆的客观结果,侵权认定并非畅通无阻。
摩擦热不当
禁止“过分人气”本身,更多是出自第一监管政策的要求,另一方面,依据也可以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
前款所称假冒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商品**。 禁止过度人气的基本法律依据应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扰乱竞争秩序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区别除了抽象原则条文与具体行为条文的区别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强调违法行为产生特定的有害结果,包括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还有反法第2条更加灵活和包容,针对尚未产生明显和直接损害结果但可能对权利人造成潜在伤害的行为。
例如,商标法理论所反对的商标淡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驰名商标保护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禁止“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2009], 针对的是可以逻辑推断但难以计算的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当新东方直播突然被公司内战推到大众关注的顶峰时,西方振轩完全模仿了东方精选,即使对于那些没有混淆和误认两大直播**的用户来说,东方精选的印象也会在一档次出现的各方和秦腔方面主播的模具中不断模糊。 这种非典型的侵权结果,参照反稀释规则和《反侵权法》第二条原则规定的适用,也可以作为禁止“不当搓热”的依据。
3. 仿制表演可以做吗?
我立刻猜到,模仿山寨鹿晗的《鹿哈》会成为西方选拔的正当理由,果然,我没有失望。 陆哈本来是打工仔,因为长得像鹿晗,就开始搞cosplay鹿晗,尤其是因为他透露自己一个月赚500万,引来了很多关注。
比较 Lukha 和 Western Selection,确实存在微妙但重要的关键差异需要澄清。
1.“模仿”的可容忍性。
戏仿是美国法律的一项规则,最初基于合理使用的概念,允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批评和批评为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批评、批评(即创作具有新含义的作品)。 模仿规则也适用于版权法以外的商业标志领域。
在美国语境中适用模仿规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模仿合法性的根本原因之一来自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 尽管模仿规则本质上是合理的,并得到法律原则的支持,但它在中国的适用方式与美国不同。 我们不能说西方的选择在美国会被承认是合法的,也不能说西方的选择可以在中国被模仿,以证明西方的选择是合法的。
2.跨行业场景。
鲁晗和东方甄选、董宇辉不在同一行业,对模仿的结果会有不同的影响。
鹿晗是职业歌手和演员,东方选品是电商直播,董宇辉是主播。 粉丝群是最拥挤和最情绪化的。 不过虽然鹿哈山寨鹿晗做了直播,跨界到娱乐圈,却没有听说鹿晗的粉丝有多激动**。
西选不仅全面照搬了东方选,而且两家公司都属于直播行业,模仿行为随时可能转化为商业利益的侵蚀和转移,利益冲突明显。
3.不同的行为方式。
露哈是公开模仿节目的山寨鹿晗,而西方的选拔是无声无闻的,全面仿冒不明的山寨,可以说前者的行为比较过瘾,后者真的容易造成混淆和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