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专利局审查,有两种可能的结果:
授权通知和拒绝决定。
授予是最理想的结果,但当专利被拒绝时,我们不应该轻易放弃。
驳回通常是由于专利申请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授权要求,这可能涉及新颖性、创造性或实际可实现性等方面。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的补救措施。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并审查复审请求并作出决定。
复审请求包括在初审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因决定驳回专利申请而请求复审的情况。
专利复审流程
驳回专利申请 提交专利复审申请(3个月内) 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预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 维持或撤销驳回决定 驳回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驳回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有两种情形:
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予以驳回
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予以驳回。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提出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相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核请求。
申请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复审通知时,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修改应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上诉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转交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审查。 经申请人请求复审,原审查部门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复审决定,并将复审情况通知申请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复核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声明或者修改后,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复审决定,维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原审查部门应当继续审查程序。
复审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复审请求。 复审申请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查原则
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一部分,因此审查程序中遵循的原则仍然适用于复审程序。
合议庭除符合总则规定的原则外,在复核程序中还应当遵循审判层面避免损失的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
在审判层面避免损失的原则
未在初审阶段办理的事项,通常不能在后期庭审阶段提前办理,以免对当事人造成庭审损失。
程序经济原则
程序应尽可能迅速地进行,避免重复,节省时间和金钱。
专利复审程序详解
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
专利复审程序启动时间:专利复审程序启动有一定的时限,专利申请人在在收到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可以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复审程序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出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专利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并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所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文件一并送交作出驳回初审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预审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在同一部门预审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原审查部门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直接作出复审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原审查部门应当继续审查批准该决定。
原审查部门坚持原审查意见中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成立合议庭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决定
合议庭经审查后作出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驳回决定作出前的状态,专利局将继续审查程序。
二是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后续专利复审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提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复审决定生效。
专利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对复审请求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对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后,应当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复审请求是否为不服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
请求复审的人是否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如果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是联合申请人,复审申请人是否为全体申请人;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期限不符合要求的,有恢复请求的,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十三条关于恢复权利请求的规定;
复审申请人是否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了复审费;未缴纳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十三条关于恢复权利请求的规定;
审查请求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格式**;
复审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是否明确了委托权限。
办理形式审查
复审请求不是对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复审申请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为联名申请人,请求复审人并非全体申请人的,应当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复审请求。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在不予受理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十三条关于恢复权利规定的,应当准许恢复,并受理复审请求,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恢复。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在作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一并处理,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十三条关于恢复权利的规定, 受理复审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复审请求。
审查请求在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但是,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复审请求费的,视为未提交复审请求。
在认定不予作出决定后提出权利恢复请求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十三条关于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的,应当受理复审请求;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复审请求费(发明3000元,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各1500元)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缴纳此外,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提出权利恢复请求的,可以一并处理,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十三条关于权利恢复的规定的,应当受理复审请求;未遵守有关规定的,视为未提出复核请求。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格式的,应当予以补充、更正;期满未予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核请求。
复审申请人委托专利**机构申请复审,未提交委托委托书或者未载明委托权限的,应当予以补充、更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受托。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出具《修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复审更正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
复审请求视为未提交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出具《视为不提交复审请求通知书》或《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复审。
经形式审查,复审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出具《受理复审请求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