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纠纷中,原告可以起诉被告合作办理“网上签名”或“提前登记”,但此类主张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未能得到支持的原因一般是履行的法律障碍。
1.在线签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网上签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案备案(简称住房网上签案备案)是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落实监管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线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名盖章页面上传至房屋在线签名备案系统,系统会自动标记交易状态。 房屋交易合同在线签署完成后,房地产部门将在线给合同一个备案代码。 网上签订并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所谓网上签字,是指在房管部门的正式系统中,将房屋交易合同在网上签收并备案。 网上签字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从行政管理、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角度,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房多次销售。
2. 提前通知注册。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协议时,为保证日后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协议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通知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物权不发生效力。 预告登记后,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债权消灭或者未提出登记申请的,预告登记无效。 “这是一项关于提前通知登记的规定。
3. 实现的障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二)债务标的物不宜强制履行或者履约成本过高的;(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除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的主张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必须首先享有主张的“权利”,被告对原告行使或临时行使权利没有有效的抗辩。 其次,法院在考虑私权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履行障碍,即《民法典》规定的履行的法律障碍或事实上的障碍。
回到本文的问题:
1、“网上签名”的诉讼主张一般不能成立的原因。
法院一般不责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网上签字手续,理由是“债务标的物不宜强制履行”。 那是什么意思?通俗地说,如果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的网上签名,那么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委会能否强制执行?一般不会,为什么不呢?因为网上签字是“网上签房交易合同”,即有合同,网上签字的合同条款很多,如果强制执行,就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 当然,法院之所以没有责令被告配合原告的网上签名,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必要。 因为合同的目的是最终目的,而不是履约过程的过程,所以买受人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所有权,而买卖人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价格。 即使您在线签名,如果您在线签名怎么办?买方不得起诉卖方配合办理借款手续,因为这涉及第三方(银行),银行有自己的风险控制逻辑,银行也是具有“合同自由权”的民事主体(银行没有执行合同的义务),法院不得强迫银行向买方申请银行贷款。
2、“提前通知登记”的诉讼请求一般不能成立的理由。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提前通知登记的情况很少,因为出卖人(如开发商)一般会配合,如果能配合提前通知登记,即使出卖人不配合,只要有合同且符合条件(如网上签字),买受人也会单方面到房管部门办理提前通知登记, 房屋管理部门也将处理预先通知登记。如果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履约障碍,买受人是否可以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出卖人的主观不配合和房管部门的“不作为”而起诉提前通知登记?对此,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纪要》第六十条:“依法成立不动产抵押合同,但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债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预告登记类似于抵押登记,从房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它只是一种行政登记,但这种登记意味着权利人私权的形成。
那么,“提前通知登记”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原因是什么呢?例如,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根据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不符合提前通知登记的条件,在此前提下,法院不可能下令做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王某强与上海东营置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件概要:2024年6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暂定为22,759,132元。 合同第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逾期金额的1/1万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付款期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计算,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逾期之日起60日以上继续履行或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但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客房总价的15%,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房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费退还乙方。 如果乙方支付的房屋价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追索第十一条:甲方定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不可抗力除外;第十二条:甲方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支付房屋价款之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的第二天起计算至乙方。实际交货日期。逾期逾期超过60天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选项追究甲方责任:甲方应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在逾期交付日内按照同一地段同房的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80日,甲方仍不能将房屋交付乙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退还乙方全部支付的房款(含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通知,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房费总额的15%,连同房款退款一并支付给乙方。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支付的价款,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房屋价款和通过借款支付的房款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公证之日起生效。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预告。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配合预告登记的,另一方有权单方办理预告登记。 合同附件一中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约定:(1)2024年6月6日前,支付房屋价款1650万元。 (2)2024年6月30日前,缴纳6,259,132元的房款。 如甲方账户未收到相关付款,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七条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合同补充条款 1 (5.房屋交付): 1甲方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条件是乙方已支付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全价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有)、甲方支付的公用事业费等。 如乙方在第11条约定的日期前未支付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延期交付房屋,房屋交付期限自动变更为自乙方支付全部费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如果根据本协议约定推迟交付房屋,甲方无需通知乙方推迟交付。
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22,259,132元,未支付50万元。 原告声称,由于发现被告的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并行使了其不安的抗辩以维护其权利,因此未支付余款。
另查明,涉案房屋目前有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XX***、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预售合同》、易品雅源专项收据、上海房产登记簿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为佐证。
裁判意见【案件编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胡 0115 民初58055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涉案房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订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管理和规范,增强交易透明度,不产生登记债权的实际权利效力,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履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履行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提前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了在建房屋抵押权的,当事人还应当申请注销在建房屋抵押登记。 提交不动产权属转让材料和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注销,再办理提前登记。 本案涉案房屋属于在建房屋抵押范围,且在建房屋抵押尚未解除,房屋提前登记存在法律障碍,故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涉案房屋提前登记是没有根据的,是本院不予支持。
3、原告还有50万元未缴。 根据合同补充条款,房屋交付的条件是原告支付全部费用,包括全额付款,如果未在约定日期付款,被告有权推迟交付房屋,交货期限自动更改为原告支付全部费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预售合同约定的两个付款时间分别为2024年6月6日和6月30日,全市疫情封控将于2024年6月1日解除。 解除关闭后,被告项目进入正常施工状态确实需要一定时间,原告以被告项目停工为由暂停履行全额付款义务,但理由不充分,庭审中未提供确凿证据, 因此,本院难以同意原告关于延迟付款的解释,被告关于被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推迟交付房屋的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的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