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3日,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张贴餐饮业交通安全标志,写着“请勿酒驾,请勿酒后驾车”。 图ic照片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第二十三版意见》)。 《意见》自2024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与2024年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第十三条意见”)类似,23条意见的“前身”,回应也大相径庭。
“酒后驾车刑事处罚”一词起源于2024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醉酒在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罚金。 “法律的措辞总是针对一般规则,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不被定罪的可能性。 这种可能性在 2011 年、2013 年和 2023 年都存在。
《刑法》的具体规定中对“酒驾罪的刑事定罪”作了规定,《刑法总则》也有一般原则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 由于该条被置于《总则》中,说明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所有单项犯罪,包括将酒后驾驶定为刑事犯罪的“危险驾驶罪”。
自2024年“酒驾刑事犯罪”实施以来,各地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酒驾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这是有目共睹的成就,是立法中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典型范例。
《第十三版意见》和《第二十三版意见》既不否认“酒驾罪”的立法价值,也不与“酒驾罪”的立法方向相抵触。 因此,不存在“酒后驾车不再被定为刑事犯罪”或“酒后驾车将被定罪”之类的东西。
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司法角度看,“不会再”都是错误的解释,立法就是这样。 司法解释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虽然也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但不能公开“修改”它所要解释的法律本身。 否则,它将是“立法性的”而不是“解释性的”。
司法解释的最大意义在于统一标准、严格规则,加强法律的准确适用,避免同一案件因不同判决而造成的司法不公。 《第十三版意见》施行至今已有10年。 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各地酒后驾车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1.司法解释亟需回应和加强处理不平衡等问题的处理。
比如,《刑法》中短短的11个字“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及到如何确定“路”、“醉”、“驾”“机动车”四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在普通人眼中没有问题的概念,一旦深入到具体案件中,就可能成为确定有罪和无罪的关键因素。
例如,近年来,有一类酒驾案件屡屡成为社会热点。 一名司机喝完酒后,叫了一名代驾司机,正常驾驶到小区后,司机接走了代驾司机,将车辆停在自己的停车位上。 这么短的距离是否构成“酒驾”?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小区的公共空间能否称得上是一条“路”,成为犯罪与无罪的争议焦点。
23年版《意见》明确指出,“因移动汽车、停泊位等原因,在居民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到住宅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行驶,由他人驾驶的, 或距离住宅区、停车场等场所不远,以便被他人驱车“,且没有15类具体情形,”可以认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这是在具体问题上统一执法标准。
第二十三版《意见》还细化了酒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采收规则,提出了补充完善血样提取、包装等环节程序瑕疵的规则,以及是否采信,确保不白费; 明确酒驾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要更加注意酒后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种类、路况、驾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认罪悔罪的表现等因素,使刑罚与犯罪相适应。
从整体内容分析,“23版意见”并不代表对酒驾的处罚“放宽”,而是本着宽严结合、罪罚相准的原则,力求在统一执法标准和适用法律上做到从宽。 新版《意见》在2024年《意见》规定的8个加重情节的基础上,调整增加了校车酒驾、“毒驾”、“毒驾”等7个加重情节。 当然,没有必要断定“酒驾判刑”更为严重。
因此,有两个常识需要重申,一是酒驾不一定被定为刑事犯罪,二是酒后驾车的危害没有通过司法解释来减轻。 并且“不酒后驾车,开车时不酒后驾车”的社会共识仍应坚持。
作者:王谷(法律学者)。
编辑:徐秋英.
由张彦军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