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公布38件裁判文书和案件,以下为裁判文书要点:
第 1 期,2023 年。
1.辰龙与陕西博信体育文化传播***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充分履行出资义务而限制的股东权利,不包括其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外部生产经营困难和内部管理困难。
2.甘肃千金达矿业发展集团与万诚商东升淼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纠纷案。
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列明具体的分配方案。 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分配的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分配时间等。 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现有信息能否确定权利人根据方案可以获得的具体利润数额。 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拟分配的利润总额和分配时间,并能结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政策的规定,确定股东应根据计划获得的具体利润数额, 股东会决议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具体为准。
一旦股东会决议明确了具体的分配方案,则比喻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将转变为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具体权利,当股东将股权从股东的会员权转让给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人时, 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抽象权利将相应转移,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利润分配请求权不随股权转让而转移。当利润分配期限届满,公司不分配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按照决议规定的具体分配方案支付利润。
3.江西腾荣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和资产委托协议,约定借款人应当接受借款银行的债权,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债权转让费用, 但未取得任何利益的,视为债权转让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以变相收取借款利息为目的的。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依法认定无效,该行为所隐含的收取利息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彭玉祥诉南京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
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完成一定业绩后可以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相关审批义务,劳动者声称奖励条件已经满足,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 2 期,2023 年。
5.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工科技***等公司决议有效性确认纠纷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经公司催促,逾期不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取消其参股资格。 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全部虚举或全部撤回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取消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股东本身不是诚实守信的股东,其行使除名权就丧失了法律依据,退市决议无效。
2023 年第 3 期。
6.河北华穗种业与武威博盛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在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体材料和自交系亲本不同于自然界中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兼具技术信息和载体对象的特点,两者密不可分。 通过育种创新活动取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养殖材料的生长依赖于土壤、水、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很难对作物材料采取万无一失的保密措施。 在特定情形下,建立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使用代号传播材料等,均可能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7.四川中诚煤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宏昌嘉泰房地产建设合同纠纷案。
在建设工程中,基坑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人工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密不可分,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同一建设项目,可能有多个承包人,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为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适合折价或拍卖的,应当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建筑业的管理规范和措施,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包括支护结构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治理、土方开挖等,因此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运输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未付工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 4 期,2023 年。
8.上海安盛物业***诉王文正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对经营权的行使也应当是合理、善意的。 劳动者因直系亲属重大疾病提出请假申请,直系亲属在用人单位审批期内死亡,劳动者回家处理善后,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不符合社会公德。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胡仁国,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可以结合野生植物是否具有普遍可识别的外观特征、被告人是否具有林业行业工作经验、是否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森林保护专门设施等因素来认定。
期刊 5, 2023.
10.上海环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所依据的现有技术是被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明示或者默示保密义务而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该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抗辩。
11.张正国诉江苏宏展建设项目***等中介合同纠纷。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事项为便利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该中介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人民法院不得据此支持中介方提出的中介费用请求。
第 6 期,2023 年。
12.北京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兴信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在双边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支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未实际履行自身支付义务,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请求方未履行处理和支付义务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为实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双方应将对方视为付款义务。
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怀化市支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省支行等
1.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涉案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性审查。
2、非消费性购房者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可以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的时间顺序、取得权利是否存在过错、如何降低或防止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对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进行实质性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
14.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张绍山等32人非法采矿罪,马超宇掩盖、隐瞒犯罪所得。
在非法采砂罪中,采砂者与购砂者事先串谋通过采运一体化方式非法采砂,形成产销利益链的,应当认定购砂者与采砂者构成非法采砂共同犯罪。
在认定非法采砂罪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时,应当根据采砂量、鱼类资源直接损失量、破坏底栖生物数量、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量化指标进行综合认定。
被告人有非法采砂犯罪记录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非法采砂犯罪的,应当认定其有破坏生态环境的意图,公诉机关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5.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市容管理局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撤诉的司法审查要求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 在明确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平等地位、重申污染者对环境修复负有责任的基础上,应更加严格是否允许撤诉的审查标准。 在实质审查方面,“所有债权均已实现”的标准应包括生态环境已完全恢复,不存在未来可能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在程序审查方面,地方各级检察院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查批准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实质审查符合撤回条件的,应当批准撤回起诉。
2024年第7期。
16.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执法督办。
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丧失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实施完成后,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权利,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型债权的清偿条件申请恢复执行。
17.吴浩浩与如皋金鼎置业***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登记变更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的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当事人主张变更登记应当取得审批机关同意的,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为依据, 人民法院不得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投资一致性”的原则予以支持。
18.李恒诉江苏吴兴电器***销售合同纠纷案。
家用电器的制造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盘点机”,未主动告知电器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主张免费更换同类型新电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郑州拖钓网络科技与浙江天猫网*** 丁晓梅等.
权利人向电商平台投诉平台上的卖家侵犯其知识产权,电商平台依照《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删除相关商品的销售环节后,卖家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要求电商平台先恢复已删除的销售环节。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所售商品侵权的可能性、删除销售链接是否可能对销售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销售者提供的担保、删除或者恢复链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决定是否先恢复已删除的销售链接。
20.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顾丽、顾全飞诈骗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财产处置功能并正常运行,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预设条件的,如实施增删数据等损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使控制者陷入误解,授予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产的权限, 该行为构成欺诈罪。
期刊 8, 2023.
21.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甘苏丰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可以同时使用。 法院判决生效后,在债务清偿前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的,债务人应当继续承担拖欠逾期偿付的责任,债权人要求将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2.江苏东恒国际集团与江苏国际高新技术会展交易中心破产清算和解案。
对有储蓄希望和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其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化解债务危机。 探索使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求所有债权人的意见,转入和解程序后,按照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批准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稳定市场主体,保障民生就业。
23.上海汇骏物流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协议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保险合同的构成内容,如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进行综合判断。 依法纳入合同并已生效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达成最终协议的单方意思表示基础上主张保险合同项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年第9期。
24.威孚国际***诉黄建荣、上海海诚资源(集团)**等服务合同纠纷。
连带责任的确定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依据,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任意确定连带责任。
25.江苏省徐州市轨道交通检察院诉石景龙一案。
在环境污染犯罪中,涉案企业和个人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范围和条件,已完成有效的合规整改,以企业已通过合规整改为由请求从宽处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 可以使合规整改定为酌情从宽处罚。
2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山分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重复保险中,已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分摊的,可以在其他保险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对超过其自身份额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部分向保险人追偿。 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行使分摊请求权,依此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 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对已经支付的保险人提出抗辩。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合同外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证明第三人拒绝,第三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中国杂技团诉吴桥县桑园镇张朔杂技团等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
杂技动作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的衔接和编排上有个性化的安排、权衡、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和独创性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艺术作品。 传统杂技动作在公有领域的简单组合和重复,由于缺乏原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并结合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可以作为杂技艺术作品整体加以保护。 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台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其是否能构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进而确定是否要独立保护。
2024年第10期。
28.海南省文昌市迎海市清澜水务局、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议案。
环境行政处罚应当贯彻分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的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和纠正情况,作出等同的处罚。
相对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造成损害,在处罚通过前已经完成并验收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9.Beta S. Ltd(贝塔公司)a.诉天津甪直钢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条的“客观标准”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考虑当事人实际使用的词语的含义、与上下文的关系、商业合理性等因素,以及有关事实和情况, 从而确定“一个理性的人应该理解的理解”。买方迟延付款,除非卖方按照《公约》第63条和第64条的有关规定为买方确定宽限期,而买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或声明在宽限期结束前的规定时间内不履行, 买方在约定日期之后实际付款通常不构成《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行为。
30.高柳生诉新郑市人民**等行政赔偿纠纷案。
行政机关限制土地使用等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害,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1.湖南雅化种业研究院诉张扬一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再用于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人应当以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为由,对被控侵权种子以授权品种为亲本生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诉侵权中的“再利用”应理解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的重复繁殖和其他亲本的繁殖。
2024年第11期。
32.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等。
合伙企业是否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是合伙企业比较重要的经营事项,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经营活动的日常事务。 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明确的表决方式,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对该事项有争议,则对决议适用多数资本表决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不能体现合伙企业的个人性质。 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通过的表决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33.陈武贵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务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必要内容列入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招聘名册,并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没有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第二次支付工资,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4.程俊平诉上海纽斯达进出口***等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外国匿名股东以公司名义申请股权确认、变更登记的,除证明公司实际投资并具有认定股东地位外,如果公司所从事的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公司为突出股东;如果公司从事负面清单上的限制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35.冠云中福环保科技诉冠云县人民**等一案,撤销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
行政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 行政机关订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行政协议时,以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承包方是合同前的义务。 通过不正当竞争订立此类行政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除确认协议无效、危害公共安全等少数特殊情况外。
2024年第12期。
36.顾×甲、顾×乙、顾×丙申请委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继承人,也没有法定义务赡养死者,但实际上有大量赡养人,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分配给适当遗产”的条件, 对妥善保管遗产具有合法利害关系,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7.曾海波诉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
私人客车拼车(又称拼车、搭便车)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范围,行政监管行为应当遵循法律处罚原则。
拼车平台是拼车服务信息的提供者,对拼车信息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如果拼车平台提供的拼车信息受到**部门的监管,则车主基于**监管的合理信任,按照平台提供的信息实施的拼车行为应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根据该信息认定车主的行为构成违法乘车,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8.丁某诉姬某某等教育事业单位责任纠纷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因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需要而不能实际履行监护职责的,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承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履行上述职责,致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实施帮助他人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损害行为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预见到帮助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