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即现有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购买并维权, 甚至产生“专业打假者”等团体。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四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从支持消费者维权和支持日常消费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两个方面入手,统一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 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12月14日**。
考虑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假冒生产、销售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价格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如上所述,法律确立了“一退十赔”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惩罚性赔偿可以产生很强的震慑作用,有大量的案例作为证据,但这也引发了专业打假人员“知假买假”的问题。 在“打假”的名义下,职业打假长期徘徊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隐患。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职业打假人员的专业主张已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但是,职业打假与正常惩罚性赔偿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如果不能准确把握范围,可能会损害正常的权利,对制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没有威慑力,同时影响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威。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同一行为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例如,在2024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对购买“假茅台”卖家的消费者进行10倍赔偿——韩诉东莞市某日用品店案。 原告韩某在某日用品店购买了6瓶飞天贵州茅台酒,经鉴定为假酒,法院以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判令原告退还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再比如,2024年,韩某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的一家贸易公司购买了4盒“贵州茅台酒”(每盒6瓶),共支付了672万元。 2024年初,韩某以货品为假冒茅台为由,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倍672万元,他的请求被法院直接驳回。
同时,对职业防伪行为和正常消费行为进行了定性定性,从而明确了不同的处理原则,但“不支持专业打假”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这显然背离了惩罚性赔偿的初衷,也忽视了专业打假作为消费者的身份属性, 以及正常消费的行为范围。正是因为认定标准不明确,才让“明知买假”行为引发的争议持续存在——不支持无助于惩治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支持可能导致部分生产经营者“承担过多责任”,难以实现保障食品安全的价值取向, 背离法治基本原则的。
支持合理部分,拒绝不合理部分,应是司法工作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这四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的价值在于,通过案件的形式,从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和支持生活消费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两个方面,统一了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最终起到了统一思想的作用, 明确范围和标准。特别是,对于解决以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而导致的类案裁判不一致的问题,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从案例来看,对不超过生活消费合理需要的部分应予支持,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既保障了合法维权请求,有利于打击和遏制非法经营活动,又避免了过度激励的形成, 并防止以维权为名的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体现了法律原则,彰显了法治精神,细节的改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堂吉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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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