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地铁**案,法院的判决确实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公共场合被误认为**行为,无疑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从这个角度来看,何先生的诉求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法院的判决并非没有道理。 法院根据我国法律,从法律角度对本案作出判决。 根据中国法律,构成侵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行为人需要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被侵权方需要有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可能认为这两名妇女的行为不符合这些条件。
法院判决的理由与当时互联网上诉的理由之间存在一些差异。 何先生说,其中一名女子在被警方提醒后才道歉,法庭通知书主动鞠躬道歉当何先生被两名女子质问是否存在“**行为”时,他被要求靠墙站立,脱掉一双鞋和一只袜子,双手放在背后,当他调整好站立姿势时,两个女孩嘲笑他,法庭通知是自己脱鞋袜, 值班站长告知何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的要求报警。23时05分左右,民警抵达锦城广场站月台。 在此期间,双方之间没有身体接触。
目前,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分歧,真相可能不是特别清楚,但法院的判决与个人不太一致。 首先,何先生被“误会”,在地铁等公共场所发生了争吵,还惊动了地铁保安。 这表明这种误解已经被其他人注意到了。 被人“陷害”,或者在公共场合,这种感觉绝对是不舒服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主动脱鞋证明自己,消除大家对他的误解。 虽然当时人少了,影响不大,但让别人误以为何先生是**客观存在的不利影响。
两个女人把何先生的鞋子误认为是**,说合理也没问题,但处理不当,对方脱鞋证明自己。 随后,在地铁保安、站长和两名女子的见证下,何先生再次脱鞋作证。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何先生的正常出行和耽误时间。
对于这两名女子来说,只有**训斥,没有进一步的措施。 我认为有必要向何先生正式道歉。
误解"一张嘴,逍遥法外,犯错"0"成本对社会来说不是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