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屡屡被取缔,“在校学生”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 诈骗分子提供兼职服务,要求学生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案件基本案情。 傅某某(2024年8月出生)、段某某(2024年9月出生)在案发时均为学生。 从2024年开始,傅某某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长期购买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2024年,傅某某与段某某通过打工相识后,傅某某先后获得了段某某的3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手机卡),并请段某某帮他办理银行卡。 2024年3月至2024年1月,段某某为牟利,以亲戚需要用卡开**店为由,向4名同学购买了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傅某某,傅某某将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向段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转账超过207万元。
检察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傅某、段某某的刑事责任。针对段某某案发时为大学生,因误入寻工而主动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审查起诉阶段,傅某某不认罪,也不供述银行卡销售的去向和利润数额。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傅某某、段某不服证,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信息网络协助犯罪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等协助; 支付和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的成立并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即使没有获利,只要符合上述犯罪要件,就会有犯罪嫌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据检察官说。
一些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法治意识薄弱,成为非法买卖“两张牌”的重要群体之一。 在利益面前,一些学生迷失了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活动的泥潭,从申售卡片发展到组织卡片收藏、卡片销售,成为潜伏在校园里的“卡片商人”。 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学生不要白白得饽饽,牢记馅饼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一旦触到法律的红线,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终生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