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文件是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以以借款人、担保人或者见证人的身份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但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凭证的形式和内容往往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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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显诉黄某琴、梁某群案 在民间借贷案中,经过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认定第三人陈某贤不必共同承担债务。
案件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4日,梁某群、陈某显向黄某琴发出借条,称:“今天,梁某群向黄某琴借了10万元现金00元(大写10000元)这是真的。 注意:地契用作抵押品。 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还款”。 梁某群在借据的“借款人”上签字并按了指纹,陈某显在梁某集团还款日期下方签字并按了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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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4日、15日,黄某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梁某集团转账10万元。 虽然《借条》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借款后,梁某群共向黄某琴支付了7000元利息,梁某群没有偿还贷款。 黄某琴在逾期未果后多次催促还款后,将梁某群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梁某群支付拖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由法院审理。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琴提交了原始借条和微信转账记录,并出庭合理陈述了双方借款明细,足以证明黄某琴已将涉案贷款本金交付给梁某群。 黄某琴和陈某贤都认出双方是同乡,陈某贤介绍梁某群给黄某琴借钱,再加上陈某贤在借条上签字在借款人下方,陈某贤在陈某贤签字后同意将贷款转入梁某群的账户, 经确定,陈某显为本案的共同借款人,与梁某群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决定由梁某群和陈某显偿还黄某琴的贷款本金10元和利息。
陈某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显不是本案的共同借款人。 在借条的正文中,只有梁某群向黄某琴借钱的内容,没有梁某群和陈某仙联名借款的内容;陈某签字的位置在借款人所在地梁某群签字和签字日期下方的空白处,与共同借款人签字的一般习惯不符贷款汇到梁某的账户上,梁某偿还了黄某的贷款。
综上所述,结合借条的格式和内容、借款的收还情况,不能反映陈某显有共同借款的意向,不应认定陈某显为共同借款人。 陈某显辩辩自己是证人,更符合常识。 黄某琴请求陈某贤承担本案债务偿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梁某群偿还黄某琴借款1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了什么。 借据、收据和借据等债务文件是贷款的重要证据,人们可以出于各种目的签署或盖章,例如作为借款人、担保人或证人。 但是,由于借款人和借款人匆忙借款,法律意识不强,缺乏生活经验等因素,在信用证明的形式和内容上,往往是不规范的特征,书写等信用文件只签字而不注明身份的情况也很常见,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借款人和借款人对未确定身份的第三方的责任有自己的看法,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并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第三方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身份,这直接关系到第三方的责任与否。
1.司法实践中,在未注明身份的情况下,在借据、收据、借据或其他债权凭证上确定他人签名的性质。
1)根据第三方签字的位置确认身份,一般在借款人提供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文件上签字,且在借款人左右处和付款日期上方,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因为此时的位置是平行关系, 可以反映第三人与借款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
2)根据第三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人与借款人往往以个人信用为依据,相互的地域、血缘、亲属关系比较密切,熟人关系通常作为交易和合同履行的担保。如果第三人与借款人是夫妻、父母或子女,因存在共同生活的依据和可能性,一般可以认定为对债务的知悉和认可,除非第三人有有效证据支持其抗辩,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悉债务。
3)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债权人证明第三人提供账户接受借款或者第三人已向债权人偿还贷款的,可以认定第三人有共同借款的意思。
4)对于在付款日期以下或离借款人签名较远的空白处的签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上述第一种意见,认为签名的位置不符合日常借阅的逻辑和生活经验, 且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债权人应当继续承担证明第三人为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在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
2、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文件上签字,不须注明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不表明担保人身份的签名如何认定:“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或者其他债权证明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的, 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或者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要求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仅明确了他人在借条、收据、借条或其他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能否认定担保条款问题的裁判标准,但可以看出,法律倾向于优先保护签名身份不明的第三方的利益。 首先将偿付责任是否应由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当然,如果对方只是在贷款凭证或贷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而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并不一定否认自己负有还款责任,但只有在不能结合其他事实(如债权凭证和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信、传真、微信聊天记录等)。
3、在借据、收据、借据或其他债权证明上签字但未注明身份的,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未表明债权证明身份的情况下在债权证书上签名、盖章的行为是否具有共同还款意思表示,由谁来举证,涉及《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根据上述司法实践观点,举证责任可以视情况由债权人承担,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采用了法律要素分配理论的观点,即主张存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干涉的,应当承担法律关系变更、终止或者权利受阻的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主张由签署或盖章债权证明的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质上是主张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 因此,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以证明第三方与债权人已就借款和还款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评估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共同借款、还款协议的,应当责令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 不支持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第三人提出抗辩并提交反驳证据,使债权人的举证力不符合“大概率”的标准,或者待证明事实的真伪不明确第三人是否为共同借款人的,则不能推定第三人因签字而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必须继续提供证据,然后结合交易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借条上的签字在借款人下方,黄某琴在陈某显签字后才同意将借款转入梁某账户,从而认定陈某显为共同借款人;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仅从陈某显的签字位置和当事人的陈述中推断出陈某显在本案借款中的身份。 例如,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审查了交易历史、信用凭证内容等现有事实后,无法确定第三人在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的签名是共同借款、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 而微信聊天记录,则认定第三方不是共同借款人,更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立法精神,也更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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