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文物部门执法依据不清的事实,检察机关能否在推动涉案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实现文物有效保护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2024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批文物、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上述《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隧道工程***损害吴杰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地铁的建设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先开发还是先保护?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口海防遗址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我国保存最完好的海防系统和海防纪念遗产。 本案中受损的吴杰故居,是镇海口海防遗址14件遗迹之一。 另一座受损建筑徐寨是镇海区文物保护单位,是近代重要历史遗迹和代表性建筑。
2024年2月26日,宁波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工程(以下简称“2号线二期工程”)某地铁站基坑开挖,直接导致地基沉降,施工现场附近吴杰故居、徐翟墙体开裂, 并间接加剧了原有的自然损害。
2024年8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现场调研和专家会商,确定二期工程轨道基坑开挖导致文物受到不可逆转的破坏。
办案人员实地检查了吴杰故居墙体开裂情况。
办案人员当场检查了徐某房屋地面的开裂情况。
办案人员当场检查了徐某家房屋的墙体开裂情况。
为此,镇海区检察院召集镇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某轨道交通集团(以下简称“轨道集团”)建设单位和某隧道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隧道工程公司”)进行谈判, 形成“先加固,后修”的整改思路,明确工程建成后,轨道集团、隧道工程公司将及时启动文物修复工程。
2024年8月20日,镇海区检察院向区文化广电局发出审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涉案文物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10月20日,区文广电局书面答复,隧道工程公司暂停工程施工,开展文物抢救加固,并由专业技术单位在文物周边设立观察点,实时监测地基沉降情况。
2024年5月,文物抢救加固工程验收,轨道工程恢复建设。 2024年12月1日,2号线二期地铁站正式投入运营。
首先是行政,然后是民事。
“诉讼”的确认形成了公共利益保护的闭环。
2024年5月,镇海区检察院通过“回顾”发现,隧道工程公司在地铁建成后,并未对受损文物展开修复工程。 同时,由于地铁2号线二期工程位于吴杰故居和徐宅两处文物建设控制区外,且已通过法律审批程序,区文广电局也缺乏进一步执法的依据。
文物仍处于破坏状态,虽然行政机关已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但执法效率明显不足,文物部门没有执法依据,如何开展保护修复工作?
2024年5月29日,镇海区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6月30日,法院将该案移送宁波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多次现场调查调查,宁波市检察院认定,两处文物属于国有产权,二期工程对两处文物建筑、墙体的影响超过现行规范限度要求,本案应由隧道工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而铁路集团作为建设单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列为第三方。
两个地点的修复工程总费用估计为93987万元。 鉴于文物损坏是自然破坏与工程建设共同作用的结果,宁波市检察院结合古建筑修复专家意见和区文广电局确定隧道工程公司应按比例承担51139万元,其余修缮费用由文保经费和文物管理单位承担。
2024年7月3日,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年8月2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会议期间,宁波市检察院根据古建筑修复专家意见和修复工程进度方案,与被告隧道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隧道工程公司承担了两处文物修复工程共计511元的费用39万元,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6个月、1年内分三期支付全部维修费用,由第三方轨道集团配合隧道工程公司履行调解协议。
2024年10月27日,隧道工程公司向宁波市检察院公益性损毁赔偿专户支付首期修修费300万元。 当前,文物修复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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