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医保局12月21日消息,国健保局近日回复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曹金平《关于尽快实行全国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议案》,称各地放假时间不长。
一是差异较大,职能定位不明确,长假可能增加女性就业歧视,国家医保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规范产假设置,探索多渠道解决产假激励假问题。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在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算和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女职工产后享有98天产假。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过生育保险的,按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发放。
从国际形势看,我国国家法定产假已达到国际劳工组织《保护生育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算和支付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的标准,整体保障较好。
关于地方政府延长产假奖励假问题,实践中,各省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通过地方性法规等方式设立产假、陪产假,并探索设立育儿假。 总的来说,假期的长度是不一样的。
一是差异较大,职能定位不是很明确,权益保护实践也不同,区域间待遇水平参差不齐。 实践还表明,过度休假可能会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进而影响女性生育意愿。
2024年7月,经***同意,17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完善产假政策”和“国家要统一规范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国家医保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研究, 规范产假设置,推动产假津贴支付期限规范化等具体政策措施,探索多渠道解决产假奖励假问题。
关于加强孕产妇医疗费用保障的问题,国家医保局答复说,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妇女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的政策安排保障。 就业妇女与雇主一起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支付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等生育医疗费用。 失业或灵活就业妇女可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 副局长关于合理确定固定缴费标准,减轻被保险人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的建议,符合国家医保局的工作考虑。 国家医保局已于今年7月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对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障,并根据需要研究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 努力减轻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