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文文大宝贝儿。
可以直接联系公众所有者的保险公司。
大家好,我是文文大宝贝儿,你们的脚跟保险博主。
咨询过文大宝贝丽的朋友都知道,我是一名保险经纪人,对真实信息有严格的要求。
我不是那种为了卖保险而愚弄人们说实话的人
因为我负责自己购买的保单的理赔全过程,所以在投保前我会做好大家的健康须知检查,以免给大家的理赔留下任何隐患和风险。
“我不想说实话,我觉得我很通情达理;。”但我隐隐约约地担心,所以我要多请几个人勇敢一点问完之后,我不相信,我还是不想告诉他真相。
没有人能叫醒一个试图假装睡着的人。
通过这次磋商,我想告诉你“两年的不可辩护性”。
每个投保人都有义务说实话。
1000万元保证续保20年的医疗保险是“1年+长期保证续保条款”,被监管机构定义为长期健康保险。
让我们来看看2024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
20年保底续保期内的1000万医疗保险是长期保险,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约束(我没有告诉上面的人,因为我不想和他打交道太多)。
但“两年内不可抗辩”是指保险公司不能因客户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而终止保险合同。
请注意重点是“终止合同”,这与索赔无关。
是的,没关系。
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如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无条件赔偿。
我这么说的原因也是有道理的:
(1)抗辩是保险公司的“终止合同权”
两年无可争辩的核心内容是且仅是“合同成立两年以上,保险公司不得因通知不实告知而终止保险合同”。
以上是《保险法》(2024年修订版)截图,简明扼要,两年不成立是指“合同成立两年以上,保险公司不得因未如实告知合同而解除保险合同”。
用熟悉的话来说,“如果保险公司以客户没有说实话为由要终止合同,则应在合同订立后两年内(终止)”。
*写“不能举起”意味着“必须能够补偿”?我们不能自己扩展法律条款。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说实话”为由解除合同呢?
必须满足以下五项:
投保人故意或严重疏忽地没有说实话。
不说实话会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并不知道投保人没有通知投保人。
自保险公司知悉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在实践中:
显然,它们都是高度主观的,保险公司占主导地位,所以在实践中,也给了保险公司很大的经营空间,对客户来说相对不利;
基本上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严格来说,只有“两年无可争议”,才容易量化,没有争议的。
但是,保险法从未写过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必须无故理赔。
(2)理赔被批准为“保险事故”。
是否支付的核心是是否发生了保险事故。
这与两年的不可抗辩性是否适用关系不大。
最典型的是重大疾病保险。
危疾受保事故是指“首次发生危疾”。
如果一个人已经患上了危疾,投保了危疾保险,两年后又被诊断出患有同样的危疾,那肯定不会是“第一次”,所以不会提出索赔。
例如,一个购买保险的人已经患有乳腺癌,但没有被告知;
两年后,如果你拿着乳腺癌诊断报告去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那么很明显,你不符合“首发重大疾病”的定义,因此不符合保险事件的定义。
因此,保险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拒绝索赔。
别说两年了,再过二十年你还是无法弥补的。
(3)无论是否受两年无理抗辩的保护,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您都可能面临索赔纠纷
这个问题其实很容易理解:如果两年的无可争辩真的那么“有效”,怎么还会有那么多保险纠纷呢?
你不会认为没有人知道这“两年的站不住脚”是什么,对吧?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终止合同的权利,也是为了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骗取保险,是对双方的一种保护。
除重大疾病保险外,医疗保险产品也是如此:
原有医疗问题被归类为“原有疾病”,不符合“首次发生”的定义。
如果你在投保前没有告知你病情,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审查,那么你就不符合“第一次发生”的要求。
例如,如果你在投保前患有高血压,而你没有被告知保险,而你两年后又因高血压住院,这显然不符合“首次发生”的定义,那么拒绝赔偿也是合理的。
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必须遵守。
每个人都是成年人,没有契约精神,如果你不想遵守它,你就不必服从它,你不需要被提拔,为什么保险公司在投保前不调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还有一个原因:
首先,说实话是投保人的义务,我们应该做一个诚实的人
其次,主动调查是有成本的,如果保险公司把钱花在这种不说实话的恶意人身上,而且他们在调查后不投保,那么这次调查的费用最终由被保险的客户在如实告知后承担,为什么?
真正的法庭先例
我上面说了这么多,你还是可以不听,不相信,没问题。
我发现了一个真实的索赔案例。
案例**,2022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第15卷,保险纠纷。
本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编纂,其专业性和权威性没有问题。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一个案例,该法院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
真实的案例,真实的案例,真实的案例,如果你不相信,你可以检查一下。
情况如下:
2024年10月,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
而且,这份保单没有误导性的销售,因为投保人自己加入了保险公司,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人,然后投保了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如实获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2024年3月,投保至今已过去近2年半,被保险人因以下诊断入院出院:恶性肿瘤随访化疗、非霍奇金淋巴瘤(弥漫性大R细胞型)。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原因是投保人在2024年3月被诊断患有非霍奇金滤泡性淋巴瘤,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上述疾病。
法院再审时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结果:被保险人的索赔被驳回,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
在这起案件的最后,还有一篇“法官的后记”,写得特别好:
突出: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的前提为前提,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忽略了这一适用前提,用两年期限进行抗辩是不可行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投保人还辩称,保险人不能在支付保险费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终止合同,但这一上诉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我一直这么认为要学习知识,就必须学习正确的知识。
认为“两年不能辩护”是“两年后不说实话,保险公司会赔付”是错误的。
错误的知识不是知识。
两年不能争辩“,保险公司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与很多人是否关心是否理赔大相径庭;
重要的不是“两年站不住脚”是否值得,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不说实话,它将对我们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就像这个案例一样,孩子得了癌症,我想这两三年肯定花了很多钱。
对于一个能去骗保险、为孩子改一些理赔的家庭来说,也许这20万元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笔救命的钱。
也许是为了治好孩子,这个小家庭分崩离析了;又或者也许是为了犒劳孩子,父母已经负债累累了。
后来我打了两场官司,都败诉了,情绪渐渐绝望,中间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不得不为官司多担一大笔钱。
也许不富裕的家庭更糟。
孩子确实可怜,但不该赔偿的就是不该赔偿的,否则对其他老老实实告知的投保人来说,就不公平了。
因此,文文大宝贝儿一再强调买保险时,一定要说实话,而且一定要说实话。
当然,这不是为了保险公司,而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这真的是为了让您更快、更顺畅、更顺利地获得理赔付款,而不会产生任何争议。
保险公司不骗人,我们也不骗保险公司,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