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原告与被告一起从事道路相关自动驾驶领域的研发,包括扫地车、清洁机器人等,并主导了整个团队的低速自动驾驶算法、设备布局、人工智能方案的开发。 原告入职后,接触了被告的自动驾驶技术及中低速自动驾驶的技术秘密。
原告离职后,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间加入公司,道路自动驾驶技术由Wincher从事。
被告认为原告的重新入职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因此请求法院维持劳动仲裁裁决,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观点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陈述,原告在向被告辞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加入永彻公司。 对比温彻公司与被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两家公司官方网站的介绍,可以看出,温彻公司的业务范围与被告的业务范围重叠,双方主要产品中的关键技术是车载式自动驾驶技术, 因此,Wincher公司与被告是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争公司。
原告声称其从事的是被告从事机器人算法设计相关业务,并不知道自动驾驶的技术秘密。 被告称,原告从事扫地车、扫地机器人等道路相关自动驾驶领域的开发,掌握了公司自动驾驶技术,尤其是中低速自动驾驶的核心秘密。 对此,原告的绩效考核审核表显示,原告负责的产品包含雷达测绘、导航算法、导航定位算法、感知系统等技术,并结合与陈海波的微信对话和手写说明的内容,表示未参与Wincher的导航算法开发, 表明原告所从事的导航算法的研发可以应用于自动驾驶领域。其次,原告在解释中表示,其开发了一款道路清扫车,而熊猫街道清扫车的推出表明,该车拥有集中式实时系统自动驾驶技术,可以独立规划路线,独立识别障碍物和行人并主动避开它们,自动识别红绿灯和刹车,并自动跟随或超车。 等等,都与自动驾驶技术息息相关。第三,原告声称其未在Wincher从事自动驾驶的研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利用被告拥有的技术秘密,有可能侵犯被告的竞争优势。 被告主张原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法院予以采纳。
法律评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获得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销售同种产品、从事同种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 他或她也不得生产或经营类似的产品或从事与原雇主竞争的同类业务。
笔者引用本案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竞业限制的认定比较宽泛,本案法院甚至从“竞业限制”入手......被告的主张从“可能侵犯被告竞争优势”的角度得到支持,当然,另一方面也存在原告缺乏证据的因素,因此保护原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司法倾向更为明显。 此外,这种认定也暴露了司法认定的粗糙和不足,尤其是涉及科技含量高、知识壁垒厚的行业,甚至以潜在威胁为依据作为判断依据而没有经过严格论证,同时损害了司法威信。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获得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对象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间, 不得超过两年。
案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2)胡0105民初23999号。
王温,律师。
他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税务、公司治理、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金融、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相关的民商事**和刑事辩护。
他是两本书和一本翻译的作者。
拥有**,以及演出代理资格。
工作语言为中文、日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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