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名女子来到一家服装店,买了一件红色的**。 虽然**不是特别贵,但不久之后,她找到店主说**不合身,大腿有点紧,希望能退换一个。
小姐对店主说,她真的没有穿**,为什么不能退货呢? 店主回应说,她试穿的衣服不能退,因为她不能退回退回的衣服。
然而,这位女士坚称她只是试穿了,并没有真正穿过它,即使不能退货,更换也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店主坚持认为,既然这位女士试穿了,她就不能同意退货,因为贴身的衣服不能转售。
最后,小姐姐直接把**扔给了店主,说不想要,就离开了店里。
**此款贴身衣物适合7天无理由退换货吗?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以下商品不包括在内:消费者定制; 新鲜易腐烂; **或消费者开通的视听产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报刊等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无故不予退货。
除所列商品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并未明确规定**该类贴身衣物不适用,而只是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不适用无故退货”。 这样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还要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上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其中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可能不适用于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下列商品:
1)开箱后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开箱后可能导致货物质量发生变化的商品;
2)一旦激活或测试,价值大幅贬值的商品;
3)接近保质期的商品和销售时已明确标明的瑕疵品。
根据这一规定,**似乎符合“开箱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的情况,试穿后可能会有细菌和污垢,即可能影响生命健康。 同时,产品可以在购买时得到消费者的确认,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尽管如此,**是否是开封后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产品,仍存在争议。
此时,我们仍需继续结合《办法》第八条,该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完好无损。 如果货物能够保持原有的质量和功能,并且货物本身、配件和商标标识齐全,则视为货物完好无损。
那么你试着穿的**还能算是好产品吗? 是否仍能保持原有的质量和功能?
有律师认为,试穿过的**不能算是好产品,一直不能保持原有的品质和功能,一般情况下,人们不能接受别人试穿的**。 和**配件损坏**为正常使用。 人家买**穿新,不是二手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也认为试穿的行为对**有重大影响,但我不能说它有什么影响。 如果严格从产品的质量和功能来判断,那么试穿的质量和功能似乎不受影响。
《办法》第九条规定,货物是否完好无损的判定标准为: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用品的必要一次性密封包装破损; 2.擅自修理或涂改电子电器,破坏或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贴纸、机器序列号等,以及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痕迹,或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保留个人使用数据等数据使用痕迹;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商标被移除、标识被切割、商品被弄脏或损坏。
测试佩戴的**会影响产品的二次销售,因此七天无理由规则不适用。 我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解释。
以上问题的前提是基于网购场景。 如果是在实体店购买,则不适用 7 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女性在购买**试穿后因退货而被拒绝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换货、修理义务。 在没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收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满足解除合同法定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满足解除合同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的贴身衣物一旦开封或试穿,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消费者的特殊身体状况和合理要求,是不允许退货的。 因此,尽管这位女士声称只试穿了,并没有实际穿着,但贴身衣物的特殊性意味着主人有权拒绝退货。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店主拒绝退货是合法的。 虽然女士不满意,但在法律框架下,她无权退货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