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积蓄投资一家公司,成为小股东,每年都收到分红,这是一件好事,但今天的主人公孙先生,每次提起自己投资的公司,都会连连唏嘘,甚至跟他上法庭。 为什么?
案情
孙先生于2024年投资BM,与公司原股东陆、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10万元转让公司股权,持股25%。
然而,自从成为股东以来,孙先生发现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业绩不佳,分红越来越少。 经仔细回忆,孙先生发现,除了参加2024年4月20日召开的《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案》外,BM并未通知其出席股东大会,直接导致孙先生对公司对外负债及经营状况一无所知。 此外,BM在向工商部门备案和登记的文件中没有他的签名,他也不知道。
孙先生对此无比心疼,家人从眼中看到了,心里痛。 他的妻子也多次劝他,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无奈之下,孙律师来到北京良高律师事务所,希望能找到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帮助他行使知情权。 两家律师事务所委托韩毅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风采
在认真听取了孙律师的陈述后,韩毅律师指出,孙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行使知悉和查阅公司相关文件的权利,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在了解了孙律师的主张后,韩毅律师建议孙律师可以将按照程序向公司发送通知函如果公司同意访问,问题可以直接解决,从而避免诉讼。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韩毅律师向孙律师进行了解释公司拒绝检查且未在15日内提供书面答复的,孙先生可以援引《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在征得孙先生同意后,2024年12月13日,汉毅律师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信息,代表孙先生将《律师函》邮寄给BM及其领导,并在快件封面上注明“股东知情权申请律师函”。。但遗憾的是,孙先生在15天内未收到该公司的书面回复。 于是,韩毅律师开始收集证据、整理材料,代表孙某向镇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孙某的知情权。
庭审中,被告邦盟汇骏公司未作答辩。 韩毅律师采取了严谨有力的辩护策略来支持孙律师的主张,她说:
首先,孙先生作为持有被告公司25%股权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有权了解公司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有关资料。
其次,孙某曾向被告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但被告公司在提起诉讼前未予答复或允许,不仅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孙先生要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实现股东知情权。 因此,法院应支持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经过韩毅律师的全力辩护,法院最终判决孙律师胜诉。 这充分证明了韩毅律师辩护策略和法律规定的正确性,也保护了孙律师的合法权益。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准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准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股东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的,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依法或者按照职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会计师、律师和其他中介从业人员协助。